Full-text omitted | | 韩国三元贸易株式会社与秦皇岛市北戴河旅游开发总公司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5)冀民三终字第7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三元贸易株式会社。地址:大韩民国汉城市中区乙支路二街198番地。 |
| | 法定代表人:金升来,该株式会社社长。 |
| |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吕连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旅游开发总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平安路9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智华,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孙宝金,石家庄信息管理分院教师。 |
| | 委托代理人:曹凯,该公司职工。 |
| |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西山园艺场。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西山园艺场。 |
| |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园艺场场长。 |
| |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该园艺场办公室主任。 |
| | 上诉人韩国三元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元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旅游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西山园艺场(以下简称西山园艺场)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法民五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元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吕连根,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智华及委托代理人孙宝金到庭参加诉讼,西山园艺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本院查明,1999年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与西班牙休闲项目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班牙公司)三方协商合资兴办“北戴河莲蓬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球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经营一个十八洞的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及相关住宿、餐饮等综合配套设施。 |
| | 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2月22日、河北省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1月 6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9月15日分别对该项目作出同意的批复。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关于北戴河蓬蓬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向北戴河莲蓬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秦皇岛市计划委员会2001年10月23日作出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2001年12月31日给旅游公司批复:“同意将投资商按相关规定应交纳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公司的资本金与投资商共同设立合作企业,以推进高尔夫项目的建设。” |
| | 由于西班牙公司资金未到位退出合作项目,澳门美亚市场传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代替西班牙公司与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合作,其间高尔夫球公司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美亚公司的资金也未到位,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开始与三元株式会社接洽谈判。 |
| | 2002年5月12日,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和三元株式会社三方签订一份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同意在秦皇岛市境内建立一合作经营“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兴建和经营一座具有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场及酒店、别墅等相关配套设施,经营规模为:1.国际标准的18个球道的高尔夫球场;2.本俱乐部由100名名誉会员和1000名正式会员共同组成;3.高尔夫球场含30个打位的练习场及相关配套设施;4.兴建一座高级会馆及健身中心;5.兴建300栋会员别墅;6.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300亩,其中高尔夫球场为1000亩,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300亩(由三元株式会社独立经营)。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176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674.4万元。三方的出资额共161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429.4万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旅游公司出资231.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20万元,占注册资本14.3%,西山园艺场出资346.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80万元,占注册资本21.44%,三元株式会社出资 1039.6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29.4万元,占注册资本64.26%,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由三元株式会社另行筹措。旅游公司以100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西山园艺场以100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三元株式会社以现汇1039.69万美元作为出资。高尔夫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其中三元株式会社第一期认缴20%,并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后 45天内汇入合营企业帐户,其余资金在合同正式批准后一年内到位,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应在三元株式会社支付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20.8万元后的90天内办理完土地转让手续,并将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合营公司名下。合营公司的期限为40年,合营公司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合作同时约定了其他条款。 |
| | 2002年5月20日,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三元株式会社与美亚公司签订一份“转股协议”,协议约定美亚公司将其在高尔夫球公司中原持有80.7%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西山园艺场和三元株式会社,其中三元株式会社受让64.26%的股份,西山园艺场受让16.44%的股份。股权转让后,公司中注册资本仍为1618万美元,其中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比例变更为:旅游公司以1000亩地的出让金作为出资、折价人民币1920万元,折算为231.3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4.3%;西山园艺场以100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出资,折价人民币2880万元,折算为346.9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1.44%;三元株式会社以现汇 1039.69万美元作为出资,折价人民币862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4.26%等。 |
| | 同日,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三元株式会社签订了“关于修改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协议”,内容为:1.公司名称由“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为“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2.公司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做相应修改,并由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三元株式会社重新签订;3.公司的注册资本1618万美元不变,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及其比例变更为,旅游公司以100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折价人民币1920万元,折算为231.3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4.3%;西山园艺场以100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出价,折价人民币2880万元,折算为346.9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1.44%;三元株式会社以现汇 1039.69万美元作为出资,折价人民币862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4.26%;4.合营公司的合作方式由合资改为合作,合作期限仍为40年;5.合营公司合同、章程中其它未涉及的条款继续执行。 |
| | 2002年5月21日,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三元株式会社三方重新确定了高尔夫球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三元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金升来为该公司董事长。 |
| | 同日,高尔夫球公司向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了“关于股权转让及变更董事会成员的请示”和“关于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申请”。 |
| | 2002年5月22日,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董事会成员'的批复”;2002年5月24日,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以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作形式的变更。 |
| | 2002年5月27日,高尔夫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三元株式会社于2002年5月30日汇入合营公司帐户99万元人民币,此后资金未能如约到位。 |
| | 2002年8月20日,三元株式会社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合作各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我方保证履行如下义务:l.在2002年8月27日之前,将第一期出资额155万美元打入合营企业帐户;2.注册资金其余部分53.938万美元9月15日打入合营企业帐户;3.根据合同附件一,用于购买乙方(西山园艺场)土地的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和支付乙方场房拆迁补偿费中的100万人民币,于2002年8月27日之前支付给乙方;4.按合同约定筹措资金保证高尔夫球场前9道工程按期开工,并于2003年6月底竣工使用;5我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其它义务。如果我方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我方自愿放弃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并解除合同。” |
| | 三元株式会社自2002年9月27日至 2002年12月31日共汇入合营公司帐户1009880美元。其中,2002年9月27日汇入10000美元,2002年11月 12日 汇入492580美元,2002年12月5日汇入257360美元,2002年12月31日汇入99970美元,2002年12月31日汇入149970美元。 |
| | 因三元株式会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资金未如数到位,并违背了2002年8月20日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合作各方的承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收缴高尔夫公司批准证书的决定并于2002年9月18日通知该公司;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2004年5月11日,旅游公司向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确认合作合同的效力及原公司财产权的归属;二、确认三元株式会社承担违约金数额;三、三元株式会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旅游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确认合作合同和三元株式会社的承诺有效;二、请求确认三元株式会社违约;三、三元株式会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 |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在一审庭审中,旅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对公司财产权的归属和三元株式会社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再主张;对北戴河区人民政府200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高尔夫项目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真实性,三元株式会社明确表示没有异议。 |
| | 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冀政函(1995)1号]显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享有所在市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受省委托核发合同批准书,同时向所在地计划主管部门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的批复》[(1995)第55号]显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是北戴河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两区实行“区区一体”的管理体制。 |
| | 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区的实际分工是,在经济项目洽谈、审批和为企业服务等经济职能上,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行政、党务等社会管理职能上,由区政府负责。北戴河区内的涉外企业项目,都由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从机构设置上,北戴河区招商局和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是同一个局,对外是两块牌子,具体审批工作均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来做。 |
| | 三元株式会社在二审期间从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下载了《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及设立程序》,其上显示,秦皇岛市、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均享有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对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秦皇岛市商务局的工作人员也予以证实。 |
| | 三元株式会社二审庭审中提供了秦皇岛市土地管理局2000年9月7日颁发给西山园艺场的秦籍(2000)字北—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其上显示西山园艺场在海北路中段东侧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8834.15平方米,合1138.25亩。西山园艺场则提供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0月4日颁发给西山园艺场的国有林权证书,其上显示西山园艺场共拥有93.584公顷的林地,合1403.76亩,其中前三项场部、骆驼石果园和乔庄果园的面积分别为55.02公顷、18.93公顷和13.6公顷,共计87.55公顷,合1313.25亩。三元株式会社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认为西山园艺场的地有两块,1138.25亩地是一块,另外的地是一块,没有连在一起。西山园艺场则称,从其国有林权证书上可以看出,前三项场部、骆驼石果园和乔庄果园的土地合1313.25亩,场部与骆驼石果园的地连在一起,乔庄果园和它们只隔一条路。 |
| | 三元株式会社二审中提供了两份名为《调换土地协议》和《关于调换土地协议的补充合同》,其内容为西山园艺场和北戴河戴河镇古城村村委会关于200亩土地调换的约定。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都主张要看原件,三元株式会社未能提供。 |
| | 原审认为,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开始与三元株式会社签订的合作合同总则中约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同时三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表明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下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秦皇岛北戴河莲蓬国际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先后经国家旅游局、国土资源部、河北省计划委员会、省林业厅、秦皇岛市计划委员会、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禁止用土地出让金作为投资的规定。旅游公司以土地出让金作为投资有政府授权,旅游公司作为合作公司的出资主体并不违法。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其中三元株式会社第一期认缴20%,并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后45天内汇入合营企业帐户,其余资金在合同正式批准后的一年内到位”。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02年5月12 日,三元株式会社应在6月27日前将出资的20%款项汇入合营公司帐户,但三元株式会社未能依约履行,构成违约。旅游公司和西山园艺场为此督促三元株式会社履行合同并无不当。三元株式会社2002年8月20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合作各方作出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政府有关部门及旅游公司和西山园艺场收到承诺书后未提出异议,属于默认,三元株式会社的“承诺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诺书”没有实际履行,三元株式会社违约。在庭审中旅游公司不再主张请求确认原公司财产权的归属和三元株式会社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且旅游公司在起诉时亦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对上述请求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旅游公司、西山园艺场和三元株式会社2002年5月12日签订的“秦皇岛北戴河蓬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和三元株式会社2002年8月20日“承诺书”合法有效;二、确认三元株式会社违约成立。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翻译费700元,共1250元由三元株式会社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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