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邓某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 |
| | ——无罪赔偿的法律认定 |
| | 关键词:国家赔偿;重审无罪;赔偿义务机关;羁押天数;监视居住 |
| | 【裁判要点】 |
| | 1.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谁侵权谁赔偿”为原则,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例外; |
| | 2.羁押天数计算时应将羁押当日和释放当天均计算在羁押天数内; |
| | 3.监视居住的期间是否应予赔偿应区分不同情况,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予赔偿。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 |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 |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 |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对公民釆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
| |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
| |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共同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遭受侵害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另案办理,由侵权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不是侵权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法赔字第1号(2011年1月13日) |
| |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法委赔字第1号(2012年6月19日) |
| | 【基本案情】 |
| | 赔偿请求人邓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对邓某实施逮捕。2003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2003)津检一院刑诉字第120号起诉书指控邓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公诉。2004年8月25日,一中院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5年8月24日,一中院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决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被告人邓某所得赃款人民币578026.00元,予以发还。2005年8月25日,经一中院批准将邓某逮捕。邓某不服一中院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晓)提出上诉。2005年12月8日,天津高院作出(2005)津高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一中院重新审判。2005年12月26日,经一中院批准对邓某取保候审。2006年12月25日,一中院作出(2006)一中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邓某所得赃款人民币578026.00元,予以发还。2006年12月25日,经一中院批准再次将邓某逮捕。重审宣判后,邓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高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一中院重审。2008年6月3日,经一中院批准对邓某取保候审。2008年7月10日,一中院作出(2008)一中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告邓某无罪,依法扣押的北京金安网警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网公司)的501711.95元,予以发还。2008年7月31日,一中院决定对邓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
| | 另,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分别于2002年8月12日,将邓某持有的车牌照号为京EW3791小型越野车扣押;8月19日将章某持有的牌照号为京 EK7566捷达轿车扣押;8月21日将王某某持有的牌照号为京F06047吉利轿车扣押;8月21日将于某某退还的5万元人民币扣押;8月28日将章某持有的20万元人民币扣押;9月4日将段某某持有的牌照号为京F06022吉利轿车扣押。2003年8月7日,公安经侦支队将王某某持有的组装机六台、显示器六台、工控机一台、投影仅一台、键盘七台、鼠标四只扣押。2008年5月30日,一中院将扣押金安网公司的人民币501711.95元入法院保管款账户保管。 |
| | 另查,金安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冯某、林某某、印某、章某、蔡某某、王某、王某某、段某某。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3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
| | 赔偿请求人邓某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一中院请求国家赔偿。 |
| | 【裁判结果】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邓某被错误羁押1102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38223.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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