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冀民三终字第77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庆龙,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庞艳双,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审被告:韦云,1981年4月2日,遵化市永红超市业主。 |
| | 上诉人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河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山庄公司)、原审被告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海河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岩、庞艳双,被上诉人承德山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审查明:1999年7月10日,承德避暑山庄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酒、汽酒”商品上注册了第353990号“山莊”、第353989号“避暑山庄”商标,有效期均自1999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9日止,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两个商标的续展期至2019年7月9日止;2005年8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
| | 2003年3月1日,承德山庄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酒、汽酒”商品上注册了第109801号“山莊”图像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的续展期至2023年2月28日。 |
| | 2010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承德山庄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食用酒精;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了第6345578号“山莊”(横写)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 |
| | 2010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承德山庄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食用酒精;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取得第7824014号“山莊”(竖写)、第7823990号“山莊老酒”(横写)、第7824005号“山莊老酒”(竖写)商标,有效期均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
| | 2006年6月27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山莊老酒)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月15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 | 2005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对包括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老酒”在内的21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并予注册登记,承德山庄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此外,承德山庄公司的注册商标“山莊”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蒸馏酒传统酿造技艺·山庄老酒传统酿造技艺”被文化部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承德山庄公司被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授予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等。 |
| | 2013年6月26日,在河北省平泉县公证处公证员吕凤和、徐春华的监督下,承德山庄公司工作人员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境内的“如意综合商店”购得“清枫山莊老酒”3件;2013年6月16日,承德山庄公司在河北省定州市冠军超市购得“清枫山莊老酒”2件;2014年1月14日,承德山庄公司在河北省遵化市永红超市购得“清枫山莊老酒”2瓶。 |
| | 另查明,2010年12月14日,“清枫山莊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威士忌酒;函酒精液体;伏特加酒;清酒;白兰地”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天津明晟山庄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2012年11月20日,天津海河春公司与天津明晟山庄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天津明晟山庄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将“清枫山莊及图”商标无偿转让给天津海河春公司,但双方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 |
| | 原审认为:该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一、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是否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二、韦云是否销售了侵犯承德山庄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如果天津海河春公司与韦云构成侵权,其赔偿数额应为多少,承德山庄公司的合理开支应如何计算。 |
| | 关于天津海河春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承德山庄公司是第109801号、第353990号、第6345578号、第7824014号“山莊及图”商标的持有人,是第7823990号、第7824005号“山莊老酒”商标的持有人,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对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其次,天津海河春公司虽享有“清枫山莊及图”商标的使用权,但根据其第7794760号商标注册证显示,“清枫山莊”四字系竖型排列(即从上到下的排列方式),四个字的字体、字号、字距、样式等均一致,而在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的外包装及酒瓶上,“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其字号明显大于“清枫”二字,且“清枫山莊”四字的右侧出现了“老酒”字样,显然,天津海河春存在不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公众对其生产的商品产生误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天津海河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享有的“山莊”及“山莊老酒”的注册商标权。 |
| | 关于韦云是否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注册商标权的问题。根据承德山庄公司提交的其在韦云经营的“永红超市”购买“清枫山莊”老酒的收据及购物小票可以认定,韦云销售“清枫山莊”老酒的事实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韦云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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