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等垄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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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
| |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
| | 案由:垄断。 |
| | 诉讼双方 |
| | 原告(上诉人):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孟梅,该公司职员。 |
| |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 |
| | 法定代理人:侯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审级:二审。 |
| |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徐燕华。 |
| |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李澜、马剑峰。 |
| | 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3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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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
| | 原告书生公司运营的www.du8.com(读吧网)与被告盛大公司及被告玄霆公司旗下网站www.qidian.com(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范围相似。案外人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网络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寇彬(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并授权原告在其经营的读吧网上陆续发表。该作品发表后引起了广大读者良好的反响,点击量日渐高涨。但《星辰变后传》的作者受到两被告的无理威胁,迫于两被告在行业中的地位,在无奈之下停止为原告进行创作,并应两被告要求在其旗下的网站上发表了致歉信。原告书生公司指控两被告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寇彬、李亚鹏发表致歉声明并停止《星辰变后传》创作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一审法院:(1)确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中国网络文学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删除起点中文网上刊登的两位作者寇彬和李亚鹏的道歉声明。(3)判令两被告在读吧网、起点中文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6820元。 |
| | 被告辩称 |
| | (1)被告盛大公司辩称:其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与原告书生公司诉称的经营行为不属同一市场范围,其对原告和被告玄霆公司之间的纠纷毫不知情,完全属于案外人的地位,故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2)被告玄霆公司辩称:原告书生公司未界定本案相关市场的范围也未能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从未胁迫《星辰变后传》的作者,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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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案外人书生网络公司出具授权书1份,授权原告书生公司使用案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自2008年5月起,书生网络公司先后委托寇彬、李亚鹏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该作品在原告的读吧网上通过连载的方式发表。2009年3月,书生网络公司对《星辰变后传》进行了版权登记。在《星辰变后传》创作之前,被告玄霆公司曾委托朱洪志以笔名“我吃西红柿”创作《星辰变》并在www.qidian.com(起点中文网)上连载,双方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玄霆公司,后《星辰变》成为起点中文网的热门小说。 |
| | 2009年1月1日,《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寇彬、李亚鹏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表示《星辰变后传》的写作没有经过《星辰变》著作权人允许,大量使用了《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各种要素,特别是在故事结构、情节发展上,《星辰变后传》对《星辰变》有非常大的依赖性,现时对《星辰变》作者“我吃西红柿”和《星辰变》著作权人起点中文网致歉,并表示停止创作《星辰变后传》。 |
|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 | 起点中文网的版权信息显示该网站由两被告共同经营。 |
| | 刊登在起点中文网、盛大公司官网、新华网上的若干文章有一些近似的陈述,称两被告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网占有中国网络文学市场80%以上份额,占有中国网络原创文学市场95%以上份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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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网站、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上关于“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宣传内容,认定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中占有80%以上份额,这些证据仅仅是各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这些宣传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原告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其依据不足。其次,即便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告的指控亦不能成立。因为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些地位加以滥用才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星辰变后传》的作者采取了胁迫手段。另外,透过两作者致歉声明可以得知,《星辰变后传》的创作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星辰变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关注《星辰变后传》,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审查其行为有无正当理由,因此,姑且不论两被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定交易的行为,从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应认定两被告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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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
| | 驳回原告书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书生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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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辩主张 |
| | (1)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
| | 1)上诉人书生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基本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盛大公司先后收购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网3个网站,合并组成盛大文学公司。由于起点中文网、晋江原创网、红袖添香网3个网站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故应将其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合并计算。对于两被上诉人的市场地位,上诉人提供的不仅有两被上诉人网站的自我宣传,还包括新华社等第三方知名网站、主流媒体的宣传,一审法院应予采信。2)寇彬、李亚鹏创作《星辰变后传》是完全独立的创作,不是抄袭,也不是对原著的改编,不侵犯玄霆公司对朱洪志的创作《星辰变》所享有的著作权,两被上诉人胁迫寇彬、李亚鹏放弃《星辰变后传》的写作、胁迫第三方网站删除《星辰变后传》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系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的行为。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 |
| |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
| | 1)被上诉人盛大公司辩称:上诉人未清楚地界定其所主张的市场,被上诉人盛大公司主营网络游戏,与上诉人非处于同一市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实施过限制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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