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20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负责人杨铮,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薛肇恩,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陈定安。 |
| | 上诉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平保)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审查明,2006年11月6日,被上诉人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狮公司)委托中远集运出运200个冷冻集装箱自中国上海运往哥斯达黎加利蒙。上海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COSU41984790、COSU41984820的两套正本提单记载,托运人胜狮公司,收货人COMPANIABANANERATLANTICALTDA.(以下简称CBA公司),承运人中远集运,起运港中国上海,目的港哥斯达黎加利蒙,船名航次COSCOPANAMA(以下简称巴拿马轮),待运货物为200个冷冻集装箱,单个集装箱重量4,660公斤。 |
| | 2006年11月22日,巴拿马轮离开香港沿中国海岸向东北方向进入日本西部,11月27日经津轻海峡进入太平洋。11月28日,受太平洋上低气压影响,船舶遭遇8级以上大风和7-8米涌浪,导致船舶左右横摇和震动。17点20分,船上第42号、第46号倍位上的86个集装箱落海,积载的23个集装箱发生撞击损坏。11月29日,中远集运通知胜狮公司发生了涉案事故。12月12日,巴拿马轮抵达巴尔博亚。 |
| | 巴拿马轮系一艘隔栅式集装箱船,总吨27,915吨,可装载1,326个40尺集装箱,船员配备充足,证书齐全。该轮配备德国绑扎件制造有限公司设计由德国船级社批准使用的集装箱系固系统,甲板上集装箱的装载和系固通过组合使用底扭锁、绑扎杆、花篮螺丝和全自动扭锁来完成,每个箱堆的绑扎系固独立于相邻箱堆。事故发生时,巴拿马轮共装载1,135个集装箱,货物总计16,636吨。42号和46号倍位在该轮船尾甲板部。在事故中,42号和46号倍位上的集装箱上下连接主要使用T4型全自动扭锁(以下简称T4扭锁),两个倍位上共计88个集装箱落海。该轮在本航次中洋面分析海图由Weathernews(以下简称WNI公司)提供。11月23日至11月26日期间的分析海图表明太平洋上的低气压区域在预计航线的北部,根据预测,巴拿马轮正好可以在低气压移动到日本北部并进入太平洋之前处于该气压东部的太平洋海域。根据11月27日的洋面分析海图,该低气压会于11月28日在离船非常近的地方通过。11月28日,该轮船长发布了海事声明,称11月28日17时20分,船上42号和46号倍位上的集装箱落海,预计丢失88个空冷藏柜和1个干货柜。 |
| | 另查明,涉案冷冻集装箱的单价为起运港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17,770美元。涉案事故还导致23个冷冻集装箱受损,产生修理费71,343.72美元,同时产生检验费3,604.44美元。 |
| | 2006年3月31日,胜狮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被保险人胜狮公司,保险期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业务、活动和经营。涉案事故发生后,上海平保对涉案灭失的86个集装箱箱体和23个损坏集装箱中的部分损失进行了理赔,并分别于2008年8月1日和2009年4月2日向胜狮公司支付50万美元和264,843.72美元。上海平保的计算方法为,每个灭失集装箱箱体赔偿8,150美元,对71,343.72美元修理费扣除其中涉及冷冻机部分7,400美元,实际赔付63,943.72美元。涉案船舶上使用的T4扭锁经德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得到包括美国船级社ABS在内的四个机构认可。 |
| | 在庭审中,胜狮公司和上海平保一致认可,如中远集运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小于胜狮公司和上海平保的赔偿额总和,则胜狮公司和上海平保间的实际受偿金额按各自主张的金额比例计算。2007年12月7日,胜狮公司为涉案纠纷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因起诉相关材料不齐全,法院书面通知胜狮公司补齐材料。当日,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的汇率1:1.58104。 |
| | 原审认为,预约保险协议和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上海平保与胜狮公司就涉案货物的保险事宜达成合意,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上海平保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就灭失的86个集装箱箱体向胜狮公司支付保险赔款764,843.72美元,有权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胜狮公司的求偿权利。事故发生于2006年11月28日,巴拿马轮于12月12日抵达巴尔博亚。涉案货物至2006年12月12日并未运抵提单记载的目的港哥斯达黎加利蒙,也不可能完成交付。胜狮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已提起诉讼,其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
| | 原审又认为,胜狮公司系托运人,中远集运系承运人,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上海平保作为保险人,有权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胜狮公司对中远集运的求偿权利。涉案集装箱的灭失和损坏均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中远集运提交的气导报告和查尔斯报告中均对涉案事故遇到的恶劣天气情况和航线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11月27日的洋面分析海图,当时已经得知“该低气压会于11月28日在离船非常近的地方通过”。由此可见,导致恶劣天气的太平洋上低气压并非突然生成,也并非无法避免的,该海上风险并非不可抗力,不属于法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
| | 原审还认为,中远集运提交的数份报告中对T4扭锁可能存在的技术缺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结论包括如下几种:无法防止作用于集装箱上的垂直加速度导致集装箱脱落分离;船舶大幅横倾时,会造成超过集装箱本身重力的向上分离力或使40尺集装箱扭变,致使集装箱一侧的一个扭锁发生滑脱;全自动扭锁的结构设计不具备承受短时间超负荷的能力;船舶的剧烈震动会减小全自动扭锁的自动垂向开启力。虽然上述报告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不能排除T4扭锁可能存在缺陷,但报告中总结出的上述缺陷均以涉案船舶按照船舶系固手册对T4扭锁进行了正确安装和妥善积载为前提。根据查明的事实,T4扭锁的安装具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在集装箱堆吊装完成后,很难检查其安装的正确性,因此,T4扭锁一旦安装错误或有所遗漏,也可能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中远集运在本案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按照系固手册的要求对船舶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系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集装箱堆正确安装、使用了T4扭锁,其提交的报告中仅对遗留在船上的T4扭锁的安装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落海灭失或损坏的集装箱上均正确、完全安装了T4扭锁的结论。同时,在事故发生当时,巴拿马轮共装载1,135个集装箱,但最终落海的均为42号和46号倍位的集装箱,其中大部分是40尺的空箱,由此也更印证了42号和46号倍位的T4扭锁可能未正确安装或完全安装的推论。 |
| |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T4扭锁得到了包括德国、美国在内的主要船级社的安全认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T4扭锁本身的缺陷会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可以认定T4扭锁并非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单独诱因,中远集运不能据此直接免责。结合中远集运在提交的数份报告中,均认为导致涉案事故的原因是T4扭锁在设计上存在潜在缺陷、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大幅度摇荡和船尾剧烈的颠簸和震动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显然,即使T4扭锁存在技术缺陷,该种缺陷也只有在涉案特定的天气和海况下才能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而如前所述,涉案事故发生时的恶劣天气系承运人应当可以预知并可以避免的,因此,T4扭锁是否存在技术缺陷并非承运人必然可以免责的前提。中远集运未能证明T4扭锁存在技术缺陷且涉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法定免责的原因所致。而根据涉案事故发生的情况,可以推定承运人并未尽到谨慎的管货义务,中远集运应当对涉案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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