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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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Licenses for Civil Aviation Air Traffic Controllers(Title Only) [Revised]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已被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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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01號)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TM-I-R4)已經2010年3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管制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執照經注冊方為有效執照。持有有效管制員執照的,方可獨立從事其執照載明的空中交通服務工作。
  第四條 管制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管制員執照的具體管理工作。
  依照本規則規定承擔執照管理相關工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授權範圍做好相關工作,並接受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監督。
  第五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以下簡稱執照類別)、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資格(以下簡稱英語資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簡稱特殊技能)、從事管制工作的地點(以下簡稱工作地點)等以簽注標明。
  管制員所從事的工作應當與其執照簽注相符合。
  第六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包括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飛行服務和運行監控等八類。
  第七條 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定義如下:
  (一)管制員執照,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曆,有資格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證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以下簡稱管制檢查員),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據規定代表民航局從事有關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資質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技術檢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體檢合格證,是指依據民航局規章,由民用航空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相應醫學標准的證明文件。
  (四)管制員執照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是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在專業培訓機構為獲取執照或者執照簽注而完成專門訓練的證明文件。
  (五)管制員理論考試合格證(以下簡稱理論考試合格證),是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專業知識的證明文件。
  (六)管制員技能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技能考核合格證),是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專業技能的證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煙草除外。

第二章 執照申請與頒發

  第八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體檢鑒定,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通過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曆,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應當在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通過培訓機構的考核,並取得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
  第十條 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應當詳細記錄申請人培訓情況,妥善保存人員培訓的技術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條 申請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前應當完成本規則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崗位培訓,並且獲得在持照管制員監督下見習工作的經曆。
  第十二條 根據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並滿足規定的申請經曆要求後,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方可參加理論考試。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的理論考試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組織。
  第十三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理論考試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知識的要求。
  第十四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理論考試可以通過筆試或者計算機輔助考試實現。
  理論考試為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申請人方可獲得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十五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理論考試合格者由地區管理局頒發理論考試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期3年。
  第十六條 根據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並滿足規定的申請經曆要求後,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方可參加技能考核。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組織,並安排管制檢查員主持考核。
  第十七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技能考核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技能的要求。
  第十八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技能考核可以通過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了解申請人技術能力的方式進行。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考核評定在良(含)以上者為考核合格。
  主持考核的管制檢查員應當詳細記錄考核情況,分析申請人技術水平,並評定技能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經主持考核的管制檢查員評定,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區管理局簽發技能考核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有效期1年。
  第二十條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21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過規定的體檢,取得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七)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
  (八)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九)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十)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管制員執照申請人經曆要求。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提交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表》以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學曆證明、體檢合格證、培訓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崗位培訓和工作經曆證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于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條 民航局自收到地區管理局報送的執照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准予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管制員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通知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管制員執照由民航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頒發。
  第二十六條 管制員取得英語資格相應等級簽注的,方可使用英語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
  申請英語資格簽注的,除了符合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通過民航局規定的管制英語等級考核,並獲得有效的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考核等級證明文件。申請程序參照執照申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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