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弘宇(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津02民初52号 |
| |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燕,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璇,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弘宇(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周宇雯,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硕。 |
| | 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辉。 |
| |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辉。 |
| |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公司)与被告弘宇(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奥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北方信托公司申请,作出(2022)津02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弘宇公司、萝奥公司(仅限抵押物)、奥园集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萝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2)津02民初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萝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萝奥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民辖终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方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燕、张艺璇,被告弘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硕,被告萝奥公司和被告奥园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北方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弘宇公司向北方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20,000,000元;2.弘宇公司向北方信托公司偿还贷款利息11,412,916.67元;3.弘宇公司向北方信托公司支付贷款罚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4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弘宇公司向北方信托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0元;5.北方信托公司对萝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弘宇公司所欠北方信托公司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奥园集团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弘宇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9日,北方信托公司与委托人济南铁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铁茂投资)签署了《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与弘宇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济南铁茂投资将其合法自有的420000000元资金委托给北方信托公司,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事务管理类信托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向济南铁茂投资指定的弘宇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不超过2年,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贷款利率为年10.75%,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月末的20日,首次结息日为2021年6月20日。在贷款期间,弘宇公司未履行合同任意条款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弘宇公司清偿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对逾期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年利率为16.125%。北方信托公司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弘宇公司承担。为确保《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北方信托公司与萝奥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约定萝奥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商业物业为弘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北方信托公司与奥园集团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奥园集团为弘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2021年4月12日北方信托公司向弘宇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了贷款420000000元。弘宇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支付利息8779166.67元,2021年9月18日支付利息11538333.33元,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第四季度利息。2021年12月29日,北方信托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三被告发出告知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弘宇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并要求萝奥公司和奥园集团履行担保责任。 |
| | 弘宇公司辩称,认可第一项欠付本金42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第二项欠付贷款利息11,412,916.67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其余诉讼请求存有异议。1.北方信托公司与济南铁茂投资签署的《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本质上是委托贷款合同,应属无效。相应的,北方信托公司与弘宇公司签订的资金贷款合同也属无效,弘宇公司只需偿还本金,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不同意北方信托公司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理由。3.北方信托公司主张的罚息标准过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不应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化10.75%计算的利息,或不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4.弘宇公司交纳的保证基金4,200,000元应当直接从案涉本金中扣减。5.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均不是必须的,不应当支付。 |
| | 萝奥公司、奥园集团均辩称,同意弘宇公司的答辩意见。 |
| |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被告对北方信托公司提交的《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弘宇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定、《贷款借据(回单)》《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萝奥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不动产登记证明243份、《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奥园集团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弘宇公司支付利息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费支付凭证、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北方信托公司、萝奥公司、奥园公司对弘宇公司提交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 | 有争议的证据主要为北方信托公司提交其向三被告发出的告知函、邮寄单及物流信息截图。弘宇公司、萝奥公司质证认为,未曾收到该函件,对真实性不认可;奥园集团质证认为,已收到该函件,对真实性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且邮寄地址与案涉《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弘宇公司、萝奥公司的地址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
|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 | 2021年3月2日,弘宇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与北方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签署合同编号为DYXT20201210003-RZ-DK01《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鉴于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乙方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DYXT20201210003的《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420,00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不超过2年,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本合同项下实际贷款金额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贷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补充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货款等。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对外公布的LPR确定,为年10.75%,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计息止于结息日(含),首次结息日为2021年6月20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贷款利率不作调整。甲方应按照每笔贷款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及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因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乙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甲方同意如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对应的信托进行信托登记未获通过、委托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等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贷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分期偿还的贷款,乙方对其中某一期贷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提前到期。对逾期本金或乙方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从逾期或宣布到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16.125%。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贷款发放满12个月,乙方有权按照委托人济南铁茂投资指令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如甲方未按乙方发送的书面文件约定期限内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甲方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同时,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
| | 同日,弘宇公司作为甲方与北方信托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DYXT20201210003-RZ-XB01《北方信托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约定:鉴于乙方设立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甲方为该信托项下融资人/用款人。甲方应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信托保障基金,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对应乙方信托项目名称:DYXT20201210003号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融资合同及编号为DYXT20201210003-RZ-DK01《信托资金贷款合同》;融资金额不超过420000000元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金额为甲方融资金额的1%,即不超过4200000元整。甲方应于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对应的保障基金缴纳至乙方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浦发银行专户。乙方应将甲方缴纳的本协议项下保障基金按相关规定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乙方按照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收益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收益。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保障基金对应信托项目融资合同项下融资的,乙方有权不向甲方返还本协议下保障基金及收益,且有权将保障基金及收益按罚息(违约金)、利息(溢价款)、贷款本金(融资本金)顺序进行抵扣。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操作后,甲方保证不再向乙方主张保障基金及收益的相关权利。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
| | 同日,奥园集团作为保证人(甲方)与北方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乙方)以及借款人弘宇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DYXT20201210003-RZ-BZ01《北方信托济南铁茂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为420,000,000元整。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超过2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期间,乙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甲方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乙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奥园集团就上述保证担保事宜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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