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邱县泽达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0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韩国飞,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泽达贸易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袁焕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原审被告:平乡县贝鲁特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史风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妮,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慈溪联进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县泽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原审被告平乡县贝鲁特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鲁特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1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联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被上诉人泽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焕书,原审被告贝鲁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风朋、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妮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联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泽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赔金额过低。联进公司的专利产品市场影响较大、售价较高,泽达公司低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给联进公司造成了损失,联进公司虽未提供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但实际支出了高额的维权费用,判赔额过低无法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泽达公司存在通过刷单夸大销量、虚假宣传的行为,且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均未标注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厂址等信息,属于公众通常所称的“三无产品”,泽达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加重赔偿责任。 |
| | 泽达公司辩称:联进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联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泽达公司的网店下单后,从其他商家的店铺购买并直接发货给购买者的,与泽达公司网店销售的商品外观明显不一致。联进公司要求的赔偿责任泽达公司负担不起,也不应承担其维权支出。 |
| | 贝鲁特公司述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冒用贝鲁特公司的3C认证证书,贝鲁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
| | 寻梦公司述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寻梦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寻梦公司作为平台企业不参与商品的销售和交易活动,并已尽到对商家的提醒义务,根据相关约定应由商家对产品来源予以保障。 |
| | 联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联进公司原审起诉请求:1.判令泽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联进公司专利号为20192014××××.6、名称为“车轮调节装置及童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贝鲁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联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判令泽达公司、贝鲁特公司、寻梦公司共同赔偿联进公司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2万元)。事实与理由:联进公司系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泽达公司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泽达母婴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宣传内容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为贝鲁特公司。寻梦公司没有尽到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义务,应与泽达公司、贝鲁特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 | 泽达公司原审辩称:泽达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从其他店铺购买后发货的,3C证号是复制他人的。泽达公司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所售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不一致。 |
| | 贝鲁特公司原审未发表答辩意见。 |
| | 寻梦公司原审辩称:(一)寻梦公司系电商平台经营者,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寻梦公司无过错,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和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共同或者协助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寻梦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
|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
| |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韩国飞,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0月18日。 |
|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车轮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座、两个腿管及两个车轮组件,所述两个腿管对称分布于所述连接座的两侧,所述两个车轮组件与所述两个腿管一一对应,所述腿管的一端与所述连接座可转动的连接,所述腿管的另一端与所述车轮组件可转动的连接,所述两个车轮组件的行走方向一致,所述两个腿管通过传动件可传动的连接,所述传动件与所述连接座可滑动的连接,转动其中一个所述腿管,所述传动件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座滑动并带动另一个所述腿管同步转动,以使所述两个车轮组件处于相互贴合的第一状态或相互分离的第二状态。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轮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腿管包括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所述第一连接端与所述连接座可转动的连接,所述第二连接端与所述车轮组件可转动的连接,所述第一连接端包括用于与所述连接座转动配合的转动面和用于与所述传动件配合的传动部,所述传动件为齿条,所述齿条的相对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多个第一啮合齿,所述多个第一啮合齿沿所述传动件的长度方向分布,所述传动部包括用于与所述第一啮合齿啮合的多个第二啮合齿,所述多个第二啮合齿沿所述传动部的周向分布,所述传动部的周向与所述传动件的长度方向相切,所述传动件与所述传动部通过所述第一啮合齿和所述第二啮合齿啮合传动,转动其中一个所述腿管的传动部,所述传动件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座移动并带动另一个所述腿管的传动部转动……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轮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开设有沿所述车轮组件的行走方向平行的滑槽,所述传动件包括与所述滑槽配合的导轨,所述导轨可滑动的设置于所述滑槽内…… |
| | 2019年1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就涉案专利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10(部分)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权利要求2-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缺陷。 |
| | 2019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韩国飞与联进公司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韩国飞将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予联进公司,许可使用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为止,使用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 (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5549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2月1日,联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兰心在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泽达母婴专营店”购买了名称为“多功能儿童平衡车自行车三合一1-3宝宝滑步车三轮车脚踏车四轮车”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支付价款92.99元,网站显示的物流公司为圆通快递,快递单号为YT5080806137655。网站中还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3C认证证书编号为2017012201030536。经查询,上述编号的3C认证证书对应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为贝鲁特公司。2020年12月9日,联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珍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快递员送至公证处指定地点的快递包裹(快递单显示为:圆通速递,单号为YT5080806137655)进行拆包、查看并再进行封某,并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手机对快递包裹外观、面单信息、包裹内物品及封某后的包裹进行了拍照确认。封存物交由彭珍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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