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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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Gaoshida Beer Co., Ltd. v. Asia Catering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与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Others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01-14-2020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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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njing Gaoshida Beer Co., Ltd. v. Asia Catering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与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false advertising ; misleading ; misleading consumers ; deception
[核心术语] 虚假宣传;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欺骗

[Disputed Issues] If the information expressed in a business operator's advertising slogan is insufficient to mislead the public, the act of advertising does not constitute false advertising.
[争议焦点] 经营者的宣传语所传达的信息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构成虚假宣传。

[Case Summary] A business operator's promotional acts constitute false advertising when the following two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first the business operator has engaged in false or misleading commercial advertising activities; second the advertising activities are likely to deceive or mislead consumers. According to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案例要旨] 经营者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二是宣传行为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虚假宣传行为...

Full text omitted.

 

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与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4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ANGAO(高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友,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嘉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路1号楼102内2层2-7单元。
 负责人:余嘉仪。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嘉仪,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嘉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401-2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嘉仪。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高大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亚公司)、被上诉人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以下简称小面之交三里屯分公司)、被上诉人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星亚公司)、被上诉人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面之交公司)、被上诉人孟非、被上诉人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发小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468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25日,高大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高鹏友,北京星亚公司、小面之交三里屯分公司、南京星亚公司、小面之交公司、孟非、小发小面公司(合称时简称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胡伏霖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大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如下方面存在关键性的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虚假宣传,与高大师公司合作期间,被上诉人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宣传声称旧孟非小酿是自行研发的、是自酿的啤酒(持续至今),依法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二、关于虚假宣传,被上诉人通过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微店,以大幅图片突出显示“新包装,老味道"对“新孟非小酿"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依法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三、关于虚假宣传,被上诉人2017年6月24日在“南京头条"发布广告:新“孟非小酿可以说是国产精酿中独树一帜的一支酒……从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严格"。此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四、关于商业诋毁,“高大师公司此举完全是为了炒作"、“别太把自己当回事儿,利用了别人,更不是回事儿,蹭个热度而已"的评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五、关于商业诋毁,孟非在郭德纲的微博当中发表评论“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健康状况令人同情"是针对高大师公司实施的,构成商业诋毁。六、关于原则性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委托无行政许可资质的公司加工新“孟非小酿"的行为构成原则性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关于原则性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孟非小酿"啤酒成分含有大量酵母,但在配料表上没有标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管理行政法规、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属于原则性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八、关于虚假宣传,澎湃新闻采访罗勒公司的研发团队时,其宣称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尝试4种不同的配方,明显违背事实,构成虚假宣传。九、关于混淆行为,在合作期结束后,被上诉人继续在“孟非的小面"微信公众号和孟非的小面门店菜单上以大幅图片展示标有高大师公司简称的“masterGAO"的广告图,经营其“新孟非小酿"产品,该行为构成混淆行为。
 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高大师公司的上诉请求。
 高大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在《现代快报》《澎湃新闻》第一版显著位置、微信公众号“南京头条"、新浪微博“孟小发的生活"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发表为期120天的致歉声明及120天的消除影响声明;3.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4.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星亚公司等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我公司合理开支14094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高大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实
 高大师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啤酒的销售、啤酒技术的研发、酿造技术的转让等。高大师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岩从事精酿啤酒酿造职业,其本人及所酿造的精酿啤酒受到国内外多家媒体报道。2015年1月15日《中国日报美国版》以“南京啤酒花之王"为题对高岩进行了报道,其中提到高岩曾在美国工作,2007年回到南京,一年之后成立了自己的酿酒厂,2011年出版《如何品尝酿造啤酒一书》,2014年研制出婴儿肥印度淡色艾尔啤酒,他的“高大师"品牌旗下有20多种啤酒,每种啤酒在口感和包装上都具备典型的中国元素。
 2015年9月15日,英国《金融时报》一篇题为“融合中医,精酿啤酒获得新生"的文章中表述到“…但中产阶级似乎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不愿意购买雪花或青岛啤酒,而是愿意花费10倍、20倍甚至40倍的价钱购买具有中国特色的精酿啤酒…中国出现了新一代本土啤酒配制大师…高岩生活在中国的一座二线城市南京,因为持有美国的化学硕士学位,他自己更喜欢别人叫他高大师,他通过融合中医知识酿造精酿啤酒。"
 参考消息网2016年9月11日以“美媒称中国人热衷精酿啤酒:‘难喝的啤酒'日渐流行"为题对精酿啤酒的流行进行了报道,其中提到,据美国《波士顿环球报》网站8月26日报道,中国精酿啤酒革命之父高岩是从罗得岛州和马萨诸塞州南部的酒吧里走出的,他在新英格兰的14年中见证了美国精酿啤酒的崛起。2007年,他回到中国,决心复制这种成功。现在,高岩每年酿造10万箱“婴儿肥"印度淡色艾尔啤酒和“茉莉花茶拉格"啤酒,他写的《喝自己酿的啤酒》一书卖出了两万本,而且刚刚开了第三家酒吧,并希望很快将把这两种啤酒卖回到波士顿。
 2016年9月17日,CCTV-2财经频道曾以“传统啤酒旺季不旺小众啤酒异军突起"为题对精酿啤酒进行报道,高岩作为精酿啤酒公司的从业者接受了采访,其中消费者对高岩出品的精酿啤酒评价到“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些贵,但是大家喝了酒以后,就会发现这个是很值这个钱的。"
 高岩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注册了包括“高大师MasterGao"、“婴儿肥BabyFat"等多个商标。
 二、新、旧“孟非小酿"生产、推广及相关报道
 2015年8月12日,高大师公司(乙方)与南京星亚公司(甲方)签订了《“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以下简称加工协议),南京星亚公司委托高大师公司生产以“孟非"为商标的瓶装啤酒,根据协议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啤酒的加工生产但应全权负责啤酒生产与质量。对于商标的使用,双方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甲方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商标,乙方在瓶装啤酒上使用的“孟非"商标图案以及外观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确认,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商标产品销售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根据加工协议,南京星亚公司需要向高大师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12万瓶啤酒的费用共计66万元、首次订单的独立条形码费用1.2万元、制版费5000元、5100个包装箱总费用36380元。合作期间,高大师公司生产的“孟非小酿"为330毫升玻璃瓶装,标注的原料包括水、大麦芽、啤酒花、酵母。瓶身上除了明显的“孟非小酿"标识外,还以小字标注了“MASTERGAO"字样。就使用“MASTERGAO"字样,高岩自行制作的谈话纪要称“甲方(孟非的小面)尽快拿出图形设计方案,乙方按照法律要求填写技术参数,乙方最为(作为)酿造单位出现品牌logo",南京星亚公司称双方就添加“MASTERGAO"标识并未达成一致,系高大师公司私自加注的违约行为。瓶身上标有高大师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标注了“委托方: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安徽紫晶啤酒有限公司"字样。
 在“孟非小酿"的生产销售期间,多家网络媒体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2015年12月30日,网易娱乐以“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制‘孟爷汤'"为题发布娱乐新闻,其中表述到“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生活中遇到烦恼之事都如何解决呢?1月7日,东方卫视爆笑减压新节目《四大名助》播出在即,孟非将和王祖蓝、尉迟琳嘉、‘hold住姐'谢依霖一起为全国人民解决烦恼了。在等待节目开播的档口,为了更好地为大家解决烦恼,孟非本人别出心裁研发了一个能让人忘记烦恼的秘密武器:‘孟爷汤',赠与明星好友们实验,最近在明星圈里流行起来。"“于是孟非专门拜访了精酿啤酒方面的专家,了解其中的工艺并在家逐步探索一点点地尝试改进,最终打造出一款口味独特的啤酒,酒香气浓郁……孟爷爷透露由于是自酿的酒,产量有限,并不打算对外销售,只是好友赠送。"2015年12月30日凤凰娱乐的《孟非为<四大名助>配制忘忧“孟爷汤"》、2015年12月30日搜狐娱乐的《煮完小面又酿酒孟非<四大名助>酿“孟爷汤"》、2015年12月30日新浪娱乐的《孟非为<四大名助>配制忘忧“孟爷汤"》等均对“孟非小酿"进行了类似的报道。在上述报道中,并未提及“孟非小酿"系由高大师公司灌装生产的。
 高大师公司与南京星亚公司一年的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继续合作的协议。2017年南京星亚公司为生产使用孟非商标的啤酒寻求新的合作方。2017年5月22日,南京谋定后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谋定后动公司)与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勒公司)签订《“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谋定后动公司委托罗勒公司加工“孟非"商标的啤酒(即新“孟非小酿"),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黄山迎客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客松公司))系新“孟非小酿"的代工生产商。就上述各方之间的关系,南京星亚公司称其与谋定后动公司系啤酒买卖合同关系,谋定后动公司负责找研发机构和生产厂商负责生产,谋定后动公司与罗勒公司系委托关系,罗勒公司与迎客松公司亦系委托关系,迎客松公司直接生产新“孟非小酿"啤酒。该啤酒上标注的产地为黄山市,生产商为迎客松公司。
 2017年8月9日,微信公众号“摇滚客"发表一篇题为“孟非被打脸!高调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文章(以下简称摇滚客文),其中称加工协议终止后“‘孟非小酿'仍在继续生产,而新的孟非小酿喝起来没有任何改变,而且还和之前保持着几乎没有差别的颜色色度、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苦味值。想把这些数值做到几乎一致,需要详细了解原料配比、发酵温度时间等工艺流程,如果说没有偷走配方,而仅仅换了一家酒厂是绝不可能做到的。懂行的人眼中都明白,这就是赤裸裸的剽窃!"2017年8月10日,高岩在其个人微博转发了这篇文章,并称“我们已经关注到了摇滚客的这篇报道,替我出了一口恶气。"2017年8月13日,澎湃网(域名thepaper.cn)发表一篇题为“孟非小酿换新被指剽窃高大师啤酒配方,公司称将诉‘诽谤者'"的文章(以下简称澎湃文),文中提到2017年8月9日微信公众号“摇滚客"上发布摇滚客文及2017年8月10日高岩转发并评论该文章的事实。澎湃新闻在采访高大师公司时,高大师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已经签订了知识产权不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孟非团队还模仿生产我们原先为其代工的产品,这不就是剽窃吗?"孟非根据上述事实于2017年8月17日以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酱公司,微信公众号“摇滚客"的经营者)、高岩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2018年3月2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果酱公司、高岩构成侵权,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高岩不服提出上诉后,2018年1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腾讯娱乐(域名qq.com)发布于2017年8月12日一篇题为“被指责偷啤酒配方孟非回应:真相只有一个"的文章中引用了一张用户名为“郭德纲V"的微博截图,内容为该用户转发一篇文章的截图,附有评论“支持孟非,不合作就诋毁,人品也够次的…还有…这年头还有人自称大师?…"微博用户“孟小发的生活V"在该微博下评论到“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健康状况令人同情。"据上述事实,高岩于2017年12月13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孟非侵害其人格尊严并构成名誉权与荣誉权侵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孟非的评论措辞有所偏激,但并未针对个人,亦不足以解读出有侮辱高岩人格尊严的含义,最终判决驳回高岩诉讼请求。该案二审正在审理当中。
 2018年1月18日高大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新“孟非小酿"的生产与销售侵犯其商业秘密,南京星亚公司、小面之交公司、谋定后动公司、罗勒公司、迎客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该案起诉状中,高大师公司表述到“但是原告进一步发现,新‘孟非小酿'啤酒的口味指标与原合作期内的‘孟非小酿'啤酒(即原告的‘婴儿肥'啤酒)的独特口味指标一致。"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大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高大师公司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旧“孟非小酿"生产销售期间对外宣称该酒是“自酿"的酒(如上所述)。
 2.以“新包装、老味道"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新浪微博“孟非的小面"由小面之交公司经营,2017年6月18日,该微博账号推送了一篇微博,内容为“掌柜来二两小面加瓶小酿,我带我爸过父亲节",下附多张图片,其中一张为新“孟非小酿"啤酒的照片,照片上有“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字样。
 微信公众号“孟非的小面"由南京市建邺区孟非的小面馆经营,2017年6月16日,该公众号推送了一篇题为“救你命的是空调,让你爱不释手的是我"的文章(以下简称“救"文),其中亦包含使用了“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字样的新“孟非小酿"啤酒的照片。
 根据高大师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11月7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域名为weidian.com的网站上有“孟非小酿500L精酿啤12罐/箱¥249.6"的产品在售,显示微店名为“孟非小酿"。商品详情中有“[南京头条]活动价18.8元/罐已全部结束,现恢复20.8元/罐,249.6元/箱"。在展示商品时,该店铺亦使用了“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字样的新“孟非小酿"啤酒的照片。上述公证书中并未呈现该微店的经营者信息。
 就新“孟非小酿"的口味,澎湃文记载到,在记者采访时高大师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虽然他现在的包装改成了易拉罐,和我们当时为他生产的玻璃瓶小酿不一样,但是里面酒的色泽、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苦味值等等,都和我们公司的啤酒一样。"“不同人的说法也大相径庭。高大师公司提供给澎湃新闻的几则视频显示,高大师公司让路人对比品尝高大师‘婴儿肥'啤酒与新版孟非小酿。路人品尝后表示‘口感确实很像'"。而新“孟非小酿"研发团队的工作人员则在采访中表示,“两款酒的差别其实很大,懂行的人一下子就能喝出来不一样,各项参数也更不可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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