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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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yu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v. Beijing Weimeng Chuangke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Others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1-15-2019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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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nghai Fuyu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v. Beijing Weimeng Chuangke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 data security ; user traffic
[核心术语] 技术保护措施;数据安全;用户流量

[Disputed Issues] Where anyone illegally obtains a network platform operator's data information by circumventing or destroying the operator's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act constitutes an infringement.
[争议焦点] 通过绕开或破坏经营者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数据的,构成侵权。

[Case Summary] A network platform operator enjoys exclus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its platform data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such operato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aily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protection of the data information. Where any other operator in the same business illegally scrapes the data information and demonstrates it by circumventing or destroying the network platform operator's technical protection...
[案例要旨] 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享有其平台已有数据的独家合法权益。依据权利平等的原则其在利用时要担负起对此种数据的日常保护和安全保护的责任。其他从事同种业务的经营者通过绕开或破坏网络经营者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

Full text omitted.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娱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梦公司在一审中诉称,请求判决:1.复娱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2.复娱公司在激动网、新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3.复娱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1.8万元)。事实和理由: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经数年经营,新浪微博已拥有巨大用户群体,是娱乐明星分享动态的重要平台以及娱乐媒体和追星用户的主要关注和交流平台。复娱公司是饭友×××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在饭友×××中的明星帐号中设置微博专题,并嵌套该明星的新浪微博界面,完整地展示了该明星微博包括界面和内容在内的全部数据。复娱公司在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时还恶意屏蔽了新浪微博中的部分功能且添加了自有功能。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复娱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微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微梦公司和复娱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2.复娱公司被诉行为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亦未破坏互联网市场秩序,且作为新商业模式应当首先推定为具有正当性。3.复娱公司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第一,复娱公司未抓取新浪微博数据,饭友×××中的微博只是链接,用户点击后可以跳转至新浪微博;且新浪微博中的明星动态是公开的,复娱公司提供此种链接服务仅是为粉丝了解明星动态使用;第二,新浪微博中的相关功能之所以未能在饭友×××显示,是因界面所限,并非复娱公司恶意屏蔽;第三,饭友×××中的微博未去除“新浪"标识,已标明商品来源,不会造成用户混淆;第四,微梦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不能证明复娱公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4.微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造成其损失,故其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饭友×××实际运营时间很短,对微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很小。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与双方主体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微梦公司提交的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5日制作的(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85号、第10687号公证书(下称第10685号、第10687号公证书)记载:微梦公司是微博平台(网址为www.weibo.com,下称新浪微博)的ICP备案主体。复娱公司是激动网(网址为www.joy.cn)的ICP备案主体。激动网的“关于我们"中有“激动网成立于2002年5月。……2014年……转型成为以SP(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手游开发和发行、‘乐扒'(粉丝社交移动客户端)为三大支撑的娱乐内容产业综合体……)"表述,网页底部的版权标识处标明“Copyright@2002-2014JOY.CNCorporationLimitedAllRightsReserved"。饭友×××介绍截图显示该×××有安卓版和ios版,并有“演出票务、应援、打榜交友500万下载"等对×××内容和下载量的描述。ios版饭友×××的开发者处显示“JOY.CNCorporationLim…",下载页面最下方显示“JOY.CNCorporationLimited",“详情"中有“饭友×××系由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移动端娱乐平台,产品密切围绕粉丝需要,提供追星交友及泛娱乐服务。是一款集追星、交友、演出票务服务、第一手明星资讯、粉丝社群、明星周边和明星见面为一体的服务平台……"等内容;饭友×××功能包括演出购票、追星不用等、新鲜速递等。
 为证明其就新浪微博全部数据享有权益,微梦公司提交:1.于2017年3月14日制作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96号公证书(下称第7296号公证书):在微博平台个人注册页面点击《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并查看,该协议提及如下主要内容:第1.3条,不论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客体,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该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第1.5条,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其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第4.8条,用户同意微博平台在提供微博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同意接受微博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私信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第4.9条,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第5.1条,微博平台是该平台和微博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第5.2条,微博产品指的是微博平台、或其关联公司、或其授权主体等通过微博平台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分享、关系链拓展、平台应用程序、公众开放平台等功能、软件、服务等。
 2.多个网站的网页截图中的数据和报道显示:新浪微博是中国网民经常使用的社交媒体之一,也是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络品牌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载明“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得益于名人明星、网红及媒体内容生态的建立与不断强化";该平台上有诸多最具人气明星开通新浪微博帐号,这些帐号的粉丝数和微博评论互动量很大,如鹿晗转发的一条微博评论超一亿,TFBOYS王俊凯的单条微博有4200余万的转发量,均获吉尼斯世界纪录;新浪微博在“纪念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0周年"活动中被评为最具价值产品;新浪微博市值一度超过Twitter,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社交媒体。
 复娱公司认可第7294号公证书和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但认为《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仅能证明微梦公司运营新浪微博,网页截图不能证明新浪微博的经济价值。
 二、与微梦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复娱公司两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复娱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的微博专题中进行展示,使用户无需新浪微博帐号及下载新浪微博×××即可浏览微博内容,使用微博服务;第二,复娱公司在饭友×××的微博中恶意屏蔽新浪微博的超级话题、票务、推荐、点赞、链接外部网站、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多项功能,并嵌入送花等其自有功能。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前述两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为此,其提交如下证据:
 (一)第10685号公证书
 在激动网首页点击“乐扒",进入饭友×××下载界面,随后经苹果AppStore查看并下载、安装饭友×××,并查看应用相关信息。在饭友×××中点击进入“添加关注"界面,查看“明星"列表,有吴亦凡、宋仲基等明星头像和帐号,明星帐号下显示有粉丝数量。点击列表中的“吴亦凡"后,可进入吴亦凡帐号界面,该帐号下有“话题"“微博"“贴吧"等专题。点击“微博",进入“Mr_凡先生"微博界面,可直接查看包括图片、视频等在内的全部微博内容。后在另外一台苹果手机上登录新浪微博,并查看吴亦凡的新浪微博帐号。
 对比饭友×××和新浪微博中的吴亦凡微博界面,显示两个界面的设计和发布的微博内容基本相同,具体体现在:1.吴亦凡微博帐号主页图片、帐号信息(包括“关注"“粉丝"“微博认证"等)的界面设计和内容均相同。(见附件1)2.微博帐号主体的“基本信息"界面设计和内容均相同。(见附件2)3.主页下的“作品"(包括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等,作品名称、介绍、海报等)、“他的全部文章"等均相同。(见附件3)4.微博下均分为全部、原创、视频、文章、图片不同主题。(见附件4)5.吴亦凡发布的所有微博内容均相同。
 两个界面不同之处体现在:1.新浪微博中吴亦凡帐号下有主页、微博、头条、相册四个专题,而饭友×××中吴亦凡帐号微博下仅有主页、微博两个专题。(见附件5)2.新浪微博的主页中显示有“关系(6位我和他共同关注的人)"等内容,而饭友×××中主页下无此内容,且查看主页下的吴亦凡作品列表时,新浪微博中有“赞"的功能,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6)3.新浪微博中有“可能感兴趣的人"内容,饭友×××无此内容。(见附件7)4.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中仅显示微博发布的年月日,而饭友×××除显示微博发布的年月日外,还具体到发布的时间点;对于该微博下方的转发、评论和点赞数,新浪微博仅显示到万位数,饭友×××则显示到个位数。(见附件8)5.饭友×××微博界面底部或有一栏显示“评分"“排名"“粉丝"“送花"的功能选项(见附件9);或显示两栏功能,上栏有“加关注"“聊天"“文章"三个功能选项,下栏有“关注"“发帖"“送花"“群聊"四个功能选项(见附件10);新浪微博界面下方仅有一栏,显示“关注"“聊天"“他的热门"。(见附件11)6.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的该条微博下显示相应的话题,如“某吴亦凡某",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12)7.就与吴亦凡作品相关的微博,新浪微博中该条微博下有票务信息和购买通道,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13)
 按照上述查看新浪微博和饭友×××中吴亦凡微博帐号的操作方式,先后查看并比对“宋仲基"“TFBxxxS-王俊凯"“权志龙GD"“李易峰"等明星微博,两个微博的界面设计和微博内容均基本一致,除前述两个吴亦凡微博界面体现的差异外,还有如下主要差异:1.新浪微博的“基本信息"中,有与明星百度贴吧关联的“友情链接"功能,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14)2.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的该条微博下显示“明星超级话题",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15)3.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中该条微博下有“相关推荐"文字及链接,饭友×××无此功能。(见附件16)4.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中该条微博下有“宝贝当家"“热门"等链接,饭友×××无此功能;微梦公司称“宝贝当家"即电影专题入口,点击后会跳转至显示电影介绍、观众评分、推广视频、主创人员微博、购票通道等信息的页面;点击“热门"后则可显示“博文头条"道具的购买途径,用户可根据指引进行付费购买。(见附件17)5.新浪微博可显示明星曾赞过的微博及被赞的微博和“+关注"按钮,饭友×××无此内容和功能。(见附件18)6.新浪微博可显示“她的粉丝也关注"的其他微博帐号,饭友×××无此内容和功能。(见附件19)7.新浪微博显示有“明星势力榜",并有“去送花"功能,饭友×××无此内容和功能。(见附件20)8.就特定微博,新浪微博的评论既显示评论者的人数及评论数量,也可显示博主回复,饭友×××中该条微博下仅显示了不完整的评论及回复。(见附件21)
 (二)(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86号公证书(下称第10686号公证书)、第10687号公证书
 于2017年4月24日第10686号及第10687号公证书均记载:重复第10685号公证书中查看新浪微博、激动网ICP备案主体,通过激动网下载界面进入苹果AppStore查看、下载并安装饭友×××的过程,界面显示内容与第10685号公证书相同。后按照第10685号公证书查看明星微博的操作方式,先后在饭友×××查看“TFBOYS-王源"“Wooki0506"“炎亞綸(改为繁体字)_AaronYan"“BTS_offcial"“王丽坤"“胡歌"“稀土部队"“吴磊LEO"“郑俊英Rocker"“孙燕姿"“刘诗诗"“陳奕迅所長"“周冬雨"等明星微博帐号,显示的结果同第10685号公证书。第10687号公证书还记载,饭友×××中可以添加关注的“明星"列表显示有2420个明星。微梦公司认为,2420个明星帐号中均设置了微博专题,其中的内容均系复娱公司对新浪微博内容的抓取和展示,但同时明确其仅对其中的92个进行了公证,就这92个明星帐号,其下显示的粉丝数量自数百个到近两万个不等,“送花"数量最高则达二十余万次。
 就前述饭友×××中微博展示的新浪微博界面和内容,微梦公司称其主要通过注册登录规则和反爬虫机制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保护。饭友×××中微博未显示的超级话题、票务、推荐、点赞、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功能,是微梦公司针对明星粉丝用户,专门为明星新浪微博设计和开发的特定功能,其未就这些功能对应的数据采取特别的技术保护措施。饭友×××中的微博未显示该些功能,说明复娱公司在抓取新浪微博数据时,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了这些功能。饭友×××中的“发帖"“送花"“群聊"等功能则是新浪微博中没有的,是复娱公司自行嵌入的功能。
 复娱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法院另查明下述事实:第一,在微梦公司前述公证过程中,当查看饭友×××中的明星微博时,该×××前端未出现新浪微博×××地址,亦无任何显示跳转链接至新浪微博的标识;第二,复娱公司在饭友×××中使用涉案新浪微博内容未经微梦公司或涉案微博帐号主体的许可;第三,复娱公司仍在正常营业中。
 (三)时间戳认证证书
 微梦公司提交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19年6月18日、6月19日,清洁公证设备环境后,当在未注册的状态下浏览PC端新浪微博中“Mr_凡先生"微博帐号里的内容时,仅能查看第一页内容,点击“查看更多"时弹出注册登录框,提示用户需要注册或登录才能继续查看;随后按照相同方式查看安卓版和ios版新浪微博中的“Mr_凡先生"微博帐号,以及第10687号公证书中饭友×××设置了微博专题的92个明星的PC端、安卓版和ios版手机端新浪微博,显示的情形同上。微梦公司指出,其进行第10685号、第10686号、第10687号公证书公证之时的新浪微博登录规则与其进行时间戳取证时的规则是一致的;前述时间戳取证过程说明,如要查看新浪微博上涉案92个明星微博帐号的全部内容,用户需注册登录。而饭友×××用户甚至无须注册成为其用户即可在该应用中查看涉案92个明星的新浪微博全部内容。
 复娱公司不认可该时间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时间戳形成时间晚于微梦公司进行侵权公证的时间,不能说明当时的新浪微博登录规则,且微梦公司有能力修改登录规则。
 微梦公司另补充,虽其仅就ios版饭友×××的被诉行为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复娱公司提交的小米应用商店截图可看出饭友×××还有安卓版,故其在本案中对ios版和安卓版手机端饭友×××均主张权利。此外,饭友×××的介绍中自述其具有打榜、票务、交友活动等粉丝追星功能,故复娱公司通过运营饭友×××盈利。
 三、复娱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
 (一)复娱公司和微梦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新浪微博是社交平台,且有PC端和手机端,用户可在该平台上浏览关注好友,发布状态,通过私信与好友互动等。饭友×××则仅有手机端,是提供追星、演出票务服务以及与明星见面的粉丝服务平台,且以票务为主要服务。故二者的经营范围、受众人群、盈利模式和经营目的均不同,微梦公司和复娱公司不属于同业竞争者。
 (二)复娱公司未抓取新浪微博中的相关数据
 复娱公司称,其并未抓取新浪微博数据,饭友×××之所以能展示新浪微博界面及内容,系其在饭友×××的管理后台配置了新浪微博×××网址链接,饭友×××明星帐号中的微博相当于链接的快捷键,用户点击“微博"后,相当于触发了链接而可进入新浪微博查看,但如用户想在饭友×××中对微博进行点赞或评论,则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后才可操作。为此提交:
 1.于2017年12月12日制作的(2017)沪闵证经字第3601号公证书(下称第3601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对复娱公司委派人员高智在其办公区操作电脑的过程进行了保全。高智使用电子邮箱登录激动网的乐扒内容管理系统,页面显示有“圈子管理"“商城管理"“票务管理"等项目;查看“圈子管理",显示有3866个帐号,在“名称"中输入“吴亦凡"后,显示有40个相关帐号;选择创建于2015年1月5日的“吴亦凡"帐号并点击进入后,页面显示该帐号信息中有“档案链接"“微博链接"“视频链接"“音乐链接"“贴吧链接"及具对应的链接地址,其中“微博链接"地址为“http://weibo.com/u/3591355593"。将该网址复制后在浏览器中打开,进入“Mr_凡先生"新浪微博页面。随后按照上述方式,先后查看王俊凯、EXO、权志龙等明星在饭友×××中的帐号后台信息及新浪微博页面,结果与查看“Mr_凡先生"帐号显示的结果相同。
 2.于2017年12月12日制作的(2017)沪闵证经字第3600号公证书(下称第3600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对复娱公司委派人员高智操作其手机的过程进行了保全。当日14:10,点击手机屏幕上的饭友×××时,无法登录,界面显示“网络请求失败,是否重试?"弹框。随后再次进入,饭友×××界面显示有“热门"“进圈"两个项目,点击“进圈"中的“添加关注",显示可关注的明星列表;点击“吴亦凡"进入后,该帐号中有“话题"“微博"“贴吧"“视频"“音乐"等不同主题,界面底部有一栏显示“关注"“发帖"“送花"“群聊"的功能选项。点击“微博"后,显示“Mr_凡先生"新浪微博界面,界面中有“他关注了79个娱乐明星博主"等内容,发布的微博时间仅具体到月日,微博转发、评论和点赞数仅到千位数。当对微博进行评论时,无法在评论框中直接发布评论,而出现新浪微博注册和登录界面。随后退出饭友×××,于18:01再次点击登录时失败,界面显示“网络请求失败,是否重试?"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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