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nghai Huansh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v. Guangdong Farina Technology Co., Ltd., et 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patent infringement upon a utility model) | | 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 [Judgment Abstract] | | 【裁判要旨】 |
| In a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patent infringement upon a utility model, if the infringer claims that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in his prior art defense is the technology solution published due to a viol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by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with his authorization,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not support his prior art defense based on the technology solution. | |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为,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房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朱丽荣,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雪晶,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左秀荣,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纳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庄旅游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3月1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环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被上诉人法瑞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被上诉人周庄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倪雪晶,被上诉人镇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环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环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法瑞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连接手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专利号为201820194071.3号、名称为“一种应用于自动租售终端系统的连接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及一种连接手柄。涉案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由童车车身以及童车存储设备(车桩)两部分组成,被诉侵权产品是童车车身的一部分,并未包含在童车存储设备(车桩)之中。环莘公司委托法瑞纳公司生产的仅系童车存储设备(车桩),不涉及童车车身,因此,法瑞纳公司交付的童车存储设备(车桩)不会导致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公开。2.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相关产品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即投入市场而被公开之认定有误。法瑞纳公司仅是将《采购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承运人承运,无论法瑞纳公司实际交付承运的产品中是否包含了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仍然处于法瑞纳公司或环莘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仍处于生产制造的中间环节,相关产品并未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而且,环莘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后(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才收到法瑞纳公司交付承运的产品。(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环莘公司自行研发,与法瑞纳公司无关。根据环莘公司与法瑞纳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法瑞纳公司对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法瑞纳公司因其违约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实质损害了环莘公司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与合同约定。 |
| | 法瑞纳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法瑞纳公司设计和打样,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4日三次向环莘公司交付,交付的产品均为“滑槽车桩+蘑菇头手柄”结构,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正确。(二)环莘公司根据《采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认为法瑞纳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交付产品在实际运抵环莘公司之前没有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该主张与环莘公司关于实际交付承运的产品不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相矛盾。(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由法瑞纳公司设计,并应用于法瑞纳公司其他项目的技术方案。环莘公司由于看中了法瑞纳公司的该项技术,抛弃了原合同,转而采购了法瑞纳公司的该项技术,并为此变更了采购产品的价格和交付日期。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法瑞纳公司不负有保密义务。(四)法瑞纳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产品图片和介绍在须知网上公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综上,请求驳回环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 | 镇边公司辩称:镇边公司正常购买法瑞纳公司的产品用于周庄旅游景区的经营,无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涉案专利技术归属于环莘公司还是法瑞纳公司,镇边公司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环莘公司阻止镇边公司合法经营并提起诉讼,镇边公司将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环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 | 周庄旅游公司辩称:周庄旅游公司只是提供场地给镇边公司经营,与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没有任何联系,请求驳回环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 | 环莘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环莘公司起诉请求:1.周庄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环莘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2.镇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环莘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法瑞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环莘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4.周庄旅游公司、镇边公司、法瑞纳公司共同赔偿环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 904.3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庄旅游公司、镇边公司、法瑞纳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环莘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周庄旅游公司管理的周庄旅游景区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环莘公司生产且未经该公司同意使用。另据周庄旅游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系镇边公司向法瑞纳公司购买。周庄旅游公司、镇边公司、法瑞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环莘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 | 周庄旅游公司原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权利人为镇边公司,周庄旅游公司不具有独立被告主体资格。(二)周庄旅游景区的童车租赁设备具有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到软件开发的完整授权,不构成侵权。(三)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驳回环莘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镇边公司原审辩称: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使用者,有合法来源,法瑞纳公司具有相应知识产权,镇边公司无侵权故意。 |
| | 法瑞纳公司原审辩称:(一)该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法瑞纳公司已经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北京芭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玛公司)、杭州袋鼠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鼠街公司),同时也已交付环莘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原审庭审中,环莘公司也已承认这一事实,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三)环莘公司主张50万元的侵权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只有一台被诉侵权产品,即便认定侵权,5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
| |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
| | 2018年2月5日,环莘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18年9月4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本案中,环莘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应用于自动租售终端系统的连接手柄,其特征在于:包括与共享件连接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的上端设有蘑菇状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识别头和位于所述识别头与所述连接部之间的锁定颈,所述识别头上设有识别标签;所述连接部上设有握持部。说明书部分载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且能实现共享管理的应用于自动租售终端系统的连接手柄。具体实施方式载明:一种应用于自动租售终端系统的连接手柄,包括与共享件连接的连接部。固定部采用圆形蘑菇头的结构,可以方便地把共享件挂到固定桩内,在保证牢固的同时可以方便地使共享件在固定桩内滑动。所述连接部上设有握持部,握持部与连接部形成T形,方便握持。 |
| | 2018年10月22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依环莘公司申请,在周庄旅游景区内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8456号公证书。 |
| | 原审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法瑞纳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无异议,但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设计完成并使用在先,提出先用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 |
| | 原审法院据此进一步查明: |
| | 2017年11月17日,袋鼠街公司(甲方)与法瑞纳公司(乙方)签订2017111601号《合同》一份,载明:甲方从乙方购买产品:共享儿童手推车设备。法瑞纳公司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合同号为2017111601,产品名称为共享儿童手推车。送货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合同号为2017111601,产品名称为共享儿童手推车3D打印手柄(带芯片)。 |
| | 2017年10月24日,芭玛公司(甲方)与法瑞纳公司(乙方)签订2017102401号《采购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向乙方购买共享推车设备三台。 |
| | 2018年2月1日,芭玛公司(甲方)与法瑞纳公司(乙方)签订2018012901号《承揽合同》一份,载明:乙方根据甲方在设计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完成甲方共享儿童车手柄模具的制作及首期试用产品的生产。承揽产品名称为共享儿童手推车手柄,备注配备RFID感应片及二维码,产品外观形状。法瑞纳公司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8年4月4日,合同号为2018012901,产品名称为共享儿童手推车配件(手柄、二维码)。 |
| | 2017年10月27日,环莘公司(甲方、采购人)与法瑞纳公司(乙方、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载明:甲方从乙方购买如下产品: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50台,供货单价2000元,总价10万元,备注:采用一字直管悬挂方式存放儿童推车。此外,还采购共享雨伞租赁设备(伞桩)、伞柄、物联网卡、共享雨伞扫码借还系统软件、共享儿童推车扫码借还系统软件。产品要求:乙方提供的共享雨伞租赁设备(伞桩)、伞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车手柄,外观颜色、LOGO需按照甲方提供的颜色及LOGO要求进行喷涂。乙方负责雨伞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设计,甲方提供儿童推车配合乙方。乙方负责儿童推车手柄的设计及生产,甲方提供儿童推车样品配合乙方。合同金额145 650元。保密协议: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公司计划、运营活动、技术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乙方对甲方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知识产权、产品资料、业务模式、软件功能有绝对保密的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知识产权:本合同中甲方采购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相关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系统软件功能、业务模式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 |
| | 2017年10月17日,微信名为“环莘-崔钰新”与法瑞纳公司房建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0月17日,“环莘-崔钰新”称:绿色是伞桩规格,黄色是车桩规格,并发送图片。法瑞纳公司以此佐证其主张的双方2017年10月27日《采购合同》中关于童车租赁设备约定采用一字直管悬挂方式,所使用的手柄为C型手柄而非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蘑菇头手柄。 |
| | 名称为“法瑞纳-环莘共享……供货合作”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0月30日,微信名为“环莘周伟宁”称:“@房建涛.法瑞纳房总,手柄的设计开始了吗?什么时候可以给我们确认?”……微信名为“法瑞纳吴秀文-商务部”称:我们结构工程师罗工已经接到这个任务的话,他肯定会尽心尽力去完成的。2017年11月1日,微信名为“环莘-崔钰新”称:刚才已经和房总沟通好了,儿童推车的手柄由贵方设计,我们负责后续的开模及生产。2017年11月3日“法瑞纳吴秀文-商务部”发送设计图片,并称“这是手推车手柄的设计图”。2017年11月3日,微信名为“环莘法人赵为”称:技术上咱们共同进行柄的结构改造吧,目前这款还不行。2017年11月4日微信名为“环莘周伟宁”称:“先让他花十分钟在纸上画下外形,看他的理解是否正确?这个一定要做,别到时发出来不对。”微信名为“法瑞纳吴秀文-商务部”发送设计图片。微信名为“环莘周伟宁”:形状对了,继续往前走。跟你们工程师说,手推的杆子尺寸和原车上保持一致。2017年11月6日,微信名为“环莘周伟宁”称:“具体设计文件好了吗?”微信名为“法瑞纳吴秀文-商务部”回复称:“明天过来看看吧”。2017年11月7日,微信名为“法瑞纳罗国云”发送图片。2017年11月9日,微信名为“环莘周伟宁”称:RFID标签采购的钱已经打过去了,希望各位帮忙全力推进。2017年11月10日,微信名为“法瑞纳罗国云”发送产品打样图片。 |
| | 法瑞纳公司FS2017111401号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收货单位环莘公司,产品名称为花粉伞机、伞柄。法瑞纳公司FS2017121601号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7年12月16日,收货单位环莘公司,产品名称为共享儿童手推车1台,合同编号2017102601,备注:配件齐全。法瑞纳公司2018012501号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收货单位环莘公司,产品名称为遛娃宝1台。法瑞纳公司FS2018020502号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8年2月5日,收货单位环莘公司,产品名称为遛娃神器20台,合同编号2017102601,备注:有两台在2月4日发出。法瑞纳公司FS2018031401号送货单载明:送货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收货单位环莘公司,产品名称为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合同编号2017102601。2018年5月8日,环莘公司向法瑞纳公司转账35 500元,备注:法瑞纳共享儿童推车合同首付款。2018年6月11日,环莘公司向法瑞纳公司转账10 000元,备注:第二批采购二期款(部分)。2018年6月22日,环莘公司向法瑞纳公司转账25 500元,备注:法瑞纳第二批采购合同尾款。 |
| | 2017年12月5日,搜狐网发布文章《一台合格的共享遛娃神器(遛娃小车)所具备的功能特点》记载:设备内置(RFID)电子芯片,记录车辆的全部信息,包括车辆配置、出厂时间以及最近一次的详细租车记录,可实现无卡还车功能。 |
| |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诉讼中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法瑞纳公司所提的先用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 |
| | (一)关于先用权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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