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8)最高法民终1188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 负责人:徐文华,该分行行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审被告: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上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原审被告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金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鲁民初4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旅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有,被上诉人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京金控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青旅实业公司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年利率6.525%、第二项中确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均变更为年利率1.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按照年利率6.525%、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判令京金控股公司向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利息并判令青旅实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京金控股公司及青旅实业公司不公平。事实上,京金控股公司2017年10月31日向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申请1.25亿元国内信用证以及2017年10月24日向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申请1.4亿元承兑汇票时,该公司均向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提供了2500万元和7000万元的保证金。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该两笔保证金只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向京金控股公司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也只应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向京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利率标准不合适。 |
| | 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答辩称:应当驳回青旅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借款人京金控股公司依据《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存入的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存款,而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为京金控股公司垫付款项的性质是银行贷款,两种款项性质不同,计算利息所依据的利率也不同。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计收涉诉逾期贷款利息与京金控股公司的存款计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将两者混淆。 |
| | 京金控股公司未陈述意见。 |
| | 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京金控股公司偿还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7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青旅实业公司对京金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京金控股公司、青旅实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订情况。2017年9月27日,京金控股公司(甲方)与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乙方)签订公授信字第ZH17xxx05813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合同的授信额度均指扣除保证金担保的净额度,即甲方或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交纳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后所使用的等额融资不占用上述额度;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贷款、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等授信种类;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为保证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由保证人青旅实业公司与乙方签订公高保字第DB17xxx776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
| | 同日,青旅实业公司(甲方)与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乙方)签订公高保字第DB17xxx776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xxx《综合授信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务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该合同的主合同;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2亿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
| | 二、综合授信项下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情况。2017年9月27日,京金控股公司(甲方)与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乙方)签订贸易国信第16xxx106103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第十六条约定,除在该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约定外,该协议项下各单笔业务的利息自放款或银行对外支付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乘以实际融资金额乘以日利率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各项具体业务中利息的计收以相关业务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具体业务项下的融资到期前,有关款项已收妥,则可直接用于提前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第十七条约定,如果客户未按照该协议及该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银行有权自该等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客户清偿全部融资本息为止。逾期利率为该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确定。第十八条约定,对于客户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银行有权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
| | 2017年10月31日,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京金控股公司向其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及《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向京金控股公司出具了编号为xxx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受益人为上海芮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1.25亿。2017年11月8日,京金控股公司收到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出具的《国内信用证到单通知单》后,回复意见称“请办理确认付款手续,到期日2018年5月7日,并请在到期日从我司699294264账户中扣收款项及费用并办理付款手续"。2018年5月8日信用证到期,京金控股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扣减京金控股公司保证金本息后,为京金控股公司垫款99998541.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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