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8)最高法民终935号 |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荣光,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龙,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许掌握,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启东,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飞,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许掌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启东,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客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利公司)、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康利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荣光,被上诉人香港康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掌握、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启东、程绍飞,被上诉人沈阳康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掌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沈阳客运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沈阳客运集团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香港康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沈阳客运集团与香港康利公司签订的《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法有效,香港康利公司应当按约缴纳二期出资。香港康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与沈阳康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清算无关,即使沈阳康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也不能免除香港康利公司缴纳二期出资的义务。香港康利公司未缴纳二期投资款的行为,已经造成沈阳康利公司经营困难,应按照《合同书》约定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二)香港康利公司代沈阳康利公司向华龙旅游公司偿还的1597820元系香港康利公司对沈阳康利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转为二期投资款未经沈阳客运集团认可,不能认定为香港康利公司的出资。2009年4月20日沈阳客运集团确认沈阳康利公司新提取折旧中346万元,系沈阳康利公司的折旧款,不是沈阳客运集团或香港康利公司的财产,且以提取折旧收回投资需经行政部门批准,该折旧款并未经行政部门批准。上述两笔款项合计4297820元不能认定为香港康利公司的二期出资。 |
| | 香港康利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驳回沈阳客运集团的反诉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已查明,沈阳客运集团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过户义务,且双方已经达成清算合意。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驳回沈阳客运集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香港康利公司在与沈阳客运集团签订《协议书》后,已经出资购置车辆。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的《调账事项说明》确认贷款总额中21295036.51元视为香港康利公司二次投资。香港康利公司是否代沈阳康利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不影响香港康利公司已经履行了二期投资义务的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香港康利公司代还款1597820元为二期出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庭审中,香港康利公司明确主张代沈阳康利公司偿还华龙旅游公司的159余万元为二期投资款,并明确表示不向沈阳康利公司主张该债权。(三)一审法院认定沈阳康利公司新提折旧346万元为香港康利公司二期出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2009年4月20日,沈阳客运集团致函香港康利公司,明确认可“这个期间企业新提折旧666万元。其中,按52%计算即346万元可视为贵方投入”,双方对此并无争议。香港康利公司先行收回投资后,再提取折旧作为利润进行分配,法律并未规定需经政府部门批准。沈阳客运集团上述承诺的346万元并未分配给香港康利公司,应作为第二期投资。(四)沈阳客运集团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七十条明确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第五章之规定按期提供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二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条款针对的是《合同书》第五章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约定。本案沈阳客运集团所称的违约是在合同书第七章利益分配和回收投资中的约定,双方并未将利益分配和回收投资纳入违约条款当中。沈阳客运集团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 沈阳康利公司辩称,同意香港康利公司的答辩意见。 |
| | 香港康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沈阳客运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书》,并依约将其出资物全部过户至沈阳康利公司名下;2.由沈阳客运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2016年8月2日庭审中,香港康利公司将诉讼请求中第1项明确为:将出资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变更过户至沈阳康利公司名下。 |
| | 沈阳客运集团反诉请求:1、判令香港康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向沈阳康利公司投入第二期车辆更新款21295036.51元;2、判令香港康利公司向沈阳客运集团支付违约金10221617元;3、判令香港康利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10月31日,沈阳客运集团与香港康利公司合作成立沈阳康利公司。约定:法定代表人林飞康;投资总额4000万元,注册资金2200万元;沈阳客运集团以8条线路经营权、站亭、广告媒体的无形资产、停车场、厂房、站房设备作为条件,占注册资金0%;香港康利公司以相当于2200万元的美元出资注册,占注册资金100%;双方分利按沈阳客运集团占48%,香港康利公司占52%比例分配;香港康利公司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为“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香港康利公司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康利公司所提折旧费的资金用于投资更新第二期车辆。更新车辆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出资,按第二期投资比例各提折旧”;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合同及附件的修改及变更,必须经合作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七十条规定“香港康利公司未按合同按期出资,从逾期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二个月,向守约方缴付出资额1%违约金”;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合作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
| | 2002年7月31日,辽宁天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沈阳客运集团的出资评估明细载明:资产总计2009.2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92.99万元,包括建筑物893.63万元、设备99.36万元;无形资产1016.28万元,包括线路411.84万元、停车场地2700㎡,604.44万元。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 |
| | 2003年3月16日,沈阳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关于沈阳康利公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等问题申请的批复规定:同意香港康利公司以折旧形式先行回收投资。2004-2007年香港康利公司回收投资款21295036.51元。 |
| | 2003年7月1日,沈阳市交通局向沈阳市财政局提交《关于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资产出资备案的函》载明:经投资双方协商,决定将原中方提供合作条件的资产转为出资入股。经评估资产总值2009.27万元,现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资的备案手续。 |
| | 2003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修改合同的协议》约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4207万元,注册资金4207万元;沈阳客运集团以8条线路经营权、停车场、建筑物、设备、车辆作为出资,相当于2007万元参加注册,占注册资金48%;香港康利公司的原22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金52%。 |
| | 2003年8月25日,沈阳市大东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关于同意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载明:同意你公司2003年8月18日的《关于修改合同的决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意沈阳康利公司投资总额由4000万元增至4207万元,注册资本由2200万元增至4207万元。其中沈阳客运集团出资由0增至200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由0%变更为48%;香港康利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变更为52%。请凭此批文于30日内到市外经局换领批准证书,并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后,沈阳客运集团将出资中的停车场地和建筑物投入合作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
| | 2006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沈阳康利公司每年向沈阳客运集团支付下岗人员工资60万元。沈阳客运集团不承担合作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亏损,也不参与合作公司任何利润分配,盈亏由香港康利公司自行承担和受益。2007年1月18日,双方对2006年3月30日的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补充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沈阳客运集团所提供的九条公交营运线路及停车场、办公楼、维修车间等配套设施,租赁给合作企业使用,租赁费60万元/每年,从2007年1月1日起,66万元/每年,支付到2011年10月30日止,所有的税、费由沈阳客运集团承担,沈阳客运集团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费发票给香港康利公司,并列入企业成本。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按双方2001年9月11日签订的合同、章程执行或另议。上述协议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2007年2月,沈阳康利公司向沈阳客运集团支付租赁费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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