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彦聪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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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粤01民终3937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彦聪。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彦聪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7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唯品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周彦聪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周彦聪承担。事实和理由: |
| | 一、唯品会公司已经充分保障和满足了周彦聪的个人信息查阅权,向周彦聪提供了便捷的个人信息查阅途径。1.唯品会公司通过APP的交互设计为周彦聪提供了便捷的个人信息查阅途径,并已经通过公示且经周彦聪同意的《隐私政策》和2021年3月1日的咨询电话向周彦聪明示了查询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式。根据国家标准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7条关于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在应用程序或客户端软件中采用交互页面设计等方式为用户提供自行查阅个人信息的便捷途径,这属于对个人信息查阅权的保障。唯品会公司已经在唯品会APP中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查阅个人信息的途径,对于周彦聪如何在唯品会APP查阅个人信息,唯品会公司在《隐私政策》中以及周彦聪致电唯品会客服时都进行了详细的释明。2.一审判决在附表2中列明判决唯品会公司应向周彦聪查阅披露的个人信息明细,其中包含唯品会公司从周彦聪收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周彦聪均可以通过唯品会APP或手机完成个人信息查阅。3.对于唯品会没有收集的周彦聪个人信息,唯品会无法披露也不应披露。唯品会公司未收集周彦聪的昵称信息,居住地信息周彦聪未向唯品会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在判决附表2要求唯品会公司向周彦聪提供昵称和居住地信息显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4.唯品会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原告个人信息情况》,也再次满足了周彦聪的个人信息查阅权。唯品会公司在一审诉讼时提交的证据《原告个人信息情况》,对唯品会公司可以显示的周彦聪在唯品会APP注册账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列明,其中包括登录账号、注册时间、昵称、头像、性别、出生年月、绑定手机号、用户系统收集的微信等信息,也包括订单信息和收件信息。唯品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再次满足了周彦聪的个人信息查阅权。 |
| | 二、一审法院认定唯品会公司侵害了周彦聪的查阅权,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1.周彦聪在2020年3月1日致电唯品会客服并向唯品会发送电子邮件时未提供身份信息,唯品会公司也不掌握周彦聪的身份证号、真实姓名、邮箱、昵称等身份信息。对于2021年3月1日周彦聪对唯品会公司客服的致电,唯品会公司并非电信、银行等掌握用户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企业,作为购物类互联网公司,唯品会公司没有能力凭借仅在电信运营商处实名认证了的手机号码来验证该手机号的主体信息,不具备专业的身份识别手段和措施。即便唯品会公司在接到周彦聪电话时可以核查到该手机号以及该手机号注册的唯品会账号信息,但是因案涉唯品会账号并没有关联任何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周彦聪致电时也没有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唯品会公司无法核查该手机号对应的特定自然人,也无法验证致电人是否为案涉账号的信息主体。对于2021年3月1日周彦聪向唯品会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可以显示的身份信息仅有发件人邮箱账号zho×××@163.com及邮箱昵称“周缦卿”。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周彦聪从未向唯品会公司提供过上述电子邮箱信息,其电子邮箱昵称“周缦卿”也仅为周彦聪在下单时用做收件人名称。但是无论收件人名称还是电子邮箱昵称均没有实名要求,可以虚构和任意变更,本案中周彦聪使用的“周缦卿”亦是虚构的。并且,购物订单收件人与账户注册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人。2.唯品会公司依据周彦聪的致电和匿名电子邮件无法验证其身份,一审判决关于唯品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周彦聪行使查阅权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国家标准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7条规定:“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在验证个人信息主体身份后,应及时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可见用户查询个人信息均应当先验证其主体身份。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验证申请人主体身份的前提应当是该申请人先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以供核验。在本案中,周彦聪发送的电子邮件没有提供任何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且唯品会公司不掌握案涉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唯品会公司无法在周彦聪不先行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验证其主体身份。一审法院忽视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核实用户身份的前提是用户先行提供可供核实的身份信息,在本案中没有审查周彦聪在发送电子邮件时是否先提供了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就认定唯品会公司拒绝了周彦聪的申请,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周彦聪要求查询个人信息系因担心其个人信息泄露,但是本案无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唯品会公司也采取了符合标准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唯品会公司未侵害周彦聪任何权利,周彦聪也未遭受损害。 |
| | 三、无论是从周彦聪在2021年3月1日首次联系唯品会公司还是至周彦聪提起本案诉讼时,周彦聪主张的自始至终均为查看个人信息,要求的是唯品会公司披露信息,没有主张其个人信息复制权受到侵害,也没有要求唯品会公司为其提供可供复制的个人信息副本。本案一审过程中,周彦聪没有提出明确的书面请求变更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未区分个人信息查阅权和复制权,将查阅权和复制权混为一谈,不仅认定唯品会公司侵害了周彦聪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还判决要求唯品会公司为周彦聪提供可供下载的个人信息副本,超出了周彦聪的诉讼请求范围。 |
| | 四、在周彦聪已经可以查阅其个人信息且未主张个人信息复制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要求唯品会公司以Excel表格、Word文档等电子形式向周彦聪提供可供下载的个人信息副本,法律适用错误。个人信息副本有多种形式,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副本的载体和形式。截屏图片格式可以清晰的还原和展示用户个人信息,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就将截屏排除在个人信息副本形式之外。而且周彦聪已经可以在唯品会APP、唯品会公司公开的《隐私政策》以及个人手机上查阅其个人信息,上述查阅个人信息的方式同样可以完成对信息的复制。但是一审法院将个人信息副本的提供形式限制为Excel表格、Word文档等电子形式,不仅超过现有法律规定,还实质上为唯品会公司及广大的个人信息处理平台在法律之外附加了额外的超重义务。一审法院的此种认定不符合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发展阶段,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过分苛以不符合实际的责任不仅增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负担,也将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反作用。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制度还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对于信息查阅、复制权的保障方式,可以类比已经形成成熟规范的公民知情权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民知情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的,但是即便对于公民知情权,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法律也没有要求政府按照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专门制作文档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即视为完成了告知义务。立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都不苛求政府专门制作文档,告知获取途径即可,如果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要求企业保障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时需要专门制作Word、Excel等形式的文档,不仅对企业不公平,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也将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据此,即便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向查询人提供电子化信息副本,但电子化信息副本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何种电子化信息副本形式也需要满足技术可行、成本可控等前提条件,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能够满足查询要求即视为履行了相关义务。 |
| | 五、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判决,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从一审立案起诉(2021年6月12日)至第二次开庭(2021年9月27日)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彦聪也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判决,显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应予纠正。 |
| | 周彦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品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 | 一、唯品会公司称已通过APP为周彦聪提供了便捷的个人信息查阅途径,但通过APP能够查阅的个人信息是有限的,比如购物习惯,通过APP仅能查询到近一个月内浏览商品的记录。有些内容则非常笼统,比如一审判决附表2第7、8项,仅是向所有用户列明了可能的第三方以及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信息列表,但具体唯品会公司与哪些第三方共享了周彦聪的哪些个人信息内容是无法确定的,仍需唯品会公司披露。其次,即便是APP上能够查阅的内容,也无法确定是否与唯品会公司后台收集的信息一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除赋予了用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外,还赋予了用户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的权利,在唯品会公司拒不提供其后台收集的周彦聪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周彦聪无法核对收集的信息是否存在错误,无法保障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的权利。再次,唯品会《隐私政策》列出的收集的用户信息远不止APP上展示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并没有限制用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范围。一审中唯品会公司仅提供给用户通过APP的方式查阅最基本的用户信息,没有保障用户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最后,无论周彦聪是否向唯品会平台提供了昵称信息和居住地信息,并不影响唯品会公司向周彦聪提供信息,在确实没有收集的情况下,相关项目留空即可。事实上,唯品会收集的大部分信息也并非周彦聪主动提供,而是唯品会平台主动收集的。唯品会公司一审提交的《原告个人信息情况》仅列明了有限的信息,并未保障周彦聪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唯品会公司一审中表示其仅收集了周彦聪能够从APP查询到的基本信息,所以仅能提供这些基本信息。但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唯品会公司在短时间内对APP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向用户提供更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查阅内容,并提供了复制个人信息副本的途径,可见唯品会公司一审关于收集的用户信息的范围、提供用户查阅和复制个人信息的途径并不属实,关于向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将损害公司权益且将不合理地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
| | 二、唯品会公司主张未侵害周彦聪的个人信息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周彦聪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唯品会客服在通话中已明确知晓周彦聪的账户信息,而唯品会公司称无法核实用户身份信息,纯属狡辩。其次,即便如唯品会公司所说,通过电话或邮件均无法核实用户身份信息,在周彦聪通过唯品会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提出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唯品会公司应主动进行核实,引导周彦聪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以核实用户身份,再向周彦聪提供查阅个人信息的途径,而唯品会公司却在通话过程中找理由拒绝周彦聪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也没有回复周彦聪后续发送的申请披露个人信息的邮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一千零三十七条赋予了用户查询、复制平台收集的其个人信息,并在发现错误的情况下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和删除的权利,周彦聪作为唯品会平台客户,在合理怀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下要求唯品会公司披露其个人信息,属于正当行使上述权利。在周彦聪两次要求唯品会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唯品会公司均不予处理,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周彦聪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
| | 三、唯品会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周彦聪诉请范围,存在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周彦聪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是“披露”,“披露”一词的行为主体是唯品会公司,要求唯品会公司“披露”就是行使其查询和复制的权利,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其次,一审判决的内容是唯品会公司向周彦聪“提供”个人信息进行查阅和复制,在本案语境下,“披露”和“提供”两个词的含义是相当的,并不存在超出诉请范围的问题。即便认为“披露”不能等同于供“查阅和复制”,也仅能说明周彦聪一审的该项诉讼请求表述不够明确,而在周彦聪的起诉状、庭审辩论意见及庭后的代理词中均已明确提出是个人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权受到侵害,属于对诉讼请求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 |
| | 四、唯品会APP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且无法确认是否与唯品会后台收集的周彦聪的个人信息一致,周彦聪已经明确主张了个人信息复制权,因此唯品会公司关于“周彦聪已经可以查阅其个人信息且未主张个人信息复制权”的说法不成立。一审判决唯品会公司将表格中列明的周彦聪个人信息生成电子化的个人信息副本供周彦聪查阅和复制,并未限定一定要以Word、Excel等形式,仅是在说理时对唯品会公司提供个人信息的形式进行了举例式的建议,唯品会公司对一审判决理解有误。另,唯品会以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与其向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的查阅和复制相比,不具有合理性,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唯品会和行政机关主体类型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应公开的信息与唯品会公司收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属性也完全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可比较的地方。 |
| | 五、一审判决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虽然周彦聪向唯品会要求披露其个人信息时以及一审立案、开庭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正式施行,但直至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到2021年12月13日一审判决作出时,唯品会公司对周彦聪要求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请求仍未予以合理响应,即唯品会公司侵害周彦聪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不作为行为持续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后,一审判决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无不当。 |
| | 周彦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唯品会公司向周彦聪披露其在使用唯品会电商网站(××)及APP客户端(以下统称“唯品会平台”)的过程中唯品会公司收集的周彦聪的所有个人信息(具体内容见附表1);二、判令唯品会公司删除在周彦聪身上收集到的所有非必要信息。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 | 一、有关周彦聪唯品会账号的情况 |
| | 唯品会公司系唯品会平台的运营主体,用户可通过网站和APP使用该平台;周彦聪系唯品会平台的注册用户。 |
| | 周彦聪提交的唯品会账户个人中心页面截图显示:在“个人中心”界面可以设置、查阅“个人资料”“账户与安全”“我的足迹”以及“我的订单”。通过一审庭审现场勘验,周彦聪在“个人资料”页面设置了头像、收货地址、购物习惯(购买对象、喜欢的商品);在“账户与安全”界面,绑定了156××某某541的手机号码;在“我的足迹”可以查阅周彦聪在一个月内的浏览商品记录;在“我的订单”可以查询周彦聪的订单详情,包括收件人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周彦聪未提供的信息包括:邮箱、昵称、生日、实名认证、关联账号以及支付信息。 |
| | 唯品会后台调取了周彦聪的信息,调取出来以文档格式展示:登陆账号、绑定账号为15×××41;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1日;昵称为唯品会会员,性别女;无任何微信、QQ、小程序等登录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两个收件人信息,收货人均标注为“周缦卿”,收货手机号与登陆账号相同。 |
| | 二、有关周彦聪请求唯品会公司查阅个人信息的情况 |
| | 2021年3月1日,周彦聪致电唯品会客服,表示其系唯品会客户,因其母亲接到陌生电话,对方对周彦聪购物留下来的个人信息有所了解,故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想知道唯品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希望唯品会披露所收集到的其个人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信息、常用地址、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设备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唯一的设备识别符、位置信息、IP地址等)。唯品会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APP个人中心予以查看,且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的保护措施,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唯品会是没有办法展示的,且鉴于登录账号6541用户即周彦聪本人账户没有实名认证,唯品会也是没有办法知道的。” |
| | 同日,周彦聪通过电子邮件“周缦卿〈zho×××@163.com〉”向唯品会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邮件,邮件内容称其刚致电了唯品会客服,客服称目前没有渠道向其披露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因焦虑个人信息被过多收集,请求公司披露相关内容,请求披露的内容同案涉起诉附件清单。唯品会公司未回复该邮件。 |
| | 三、有关唯品会的注册流程以及隐私政策 |
| | 根据唯品会APP注册流程显示,用户下载安装唯品会移动端后,首次打开唯品会APP,会出现“欢迎使用唯品会”的弹窗,向用户说明:1.为向您提供交易相关的基本功能,我们会收集、使用必要的信息。2.基于您的明示授权,我们可能会需要获取您的如下信息:2-1.位置信息(更精准的优惠商品推荐、更快捷的订单配送服务等)2-2.设备号信息(以保障您账号和交易安全)您有权拒绝或取消授权。……。窗口同时提供了可供阅读和下载的《唯品会隐私政策》,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 |
| | 用户在进入注册流程时,出现“注册协议及隐私证据”的弹窗,告知用户“需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唯品会服务条款》《隐私条款》《唯品支付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后再点击同意注册,如不同意以上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停止注册。点击同意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 |
| | 《唯品会隐私政策》载明内容包括: |
| |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 | (一)您授权我们收集和使用您个人信息的情形 |
| | 1.实现网上购物和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功能 |
| | (1)帮助您成为我们的会员。为成为我们的会员,以便我们为您提供会员服务,您需要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并创建用户名和密码。…… |
| | (2)为您展示和推送商品和服务。这些信息包括: |
| | 设备信息:我们会根据您在软件安装及使用中授予的具体权限,接收并记录您所使用的设备相关信息(例如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版本、唯一设备标识符等)、设备所在位置相关信息(例如IP地址、GPS位置以及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WLAN接入点、蓝牙和基站等信息) |
| | 日志信息: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有关网络日志保存。例如您的搜索内容、浏览器类型、浏览记录、订单信息、IP地址、访问日期和时间及您访问的网页记录等。 |
| | (3)下单 |
| | 当您准备对您购物车/购物袋内的商品进行结算时,唯品会系统会生成您购买该商品的订单。您需要在订单中至少填写您的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以及手机号码,同时该订单中会载明订单号、您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您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
| | 2.改进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所必须的功能 |
| | 我们可能会收集您的订单信息、浏览信息、您的购物习惯进行数据分析以形成用户画像,用来将您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展示给您;或在您搜索时向您展示您可能希望找到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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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可能使用或整合您的会员信息、交易信息、设备信息、有关网络日志以及我们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取得您授权或依据法律共享的信息,来综合判断您账户及交易风险、进行身份验证、检测及防范安全事件,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审计、分析、处置措施。我们还可能在应用程序中嵌入我们合作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开发的应用安全类的软件工具开发包(在本隐私政策中简称“SDK”)收集您的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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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与我们的关联方共享。 |
| | 3.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隐私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我们和授权合作伙伴共同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目前,我们的合作伙伴包括以下类型:(1)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供应商。(2)第三方商家。(3)委托我们进行推广的合作伙伴。为了使您能够使用上述服务及功能,我们的应用中会嵌入授权合作伙伴的SDK或其他类似的应用程序。我们向合作伙伴及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的情形逐项列举详见附件一《第三方SDK目录》(目录列明了SDK名称、所属机构、SDK用途、SDK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官网链接)。(4)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伙伴。…… |
| | 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
| | 1.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1)账户信息:移动端具体路径为:账户名称、个人资料信息:首页—左下角点击人形头像—点击唯品会会员头像-设置个人资料、账户名称、收货地址;修改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及绑定手机:首页-点击左下角人形头像-进入我的“账户与安全”-修改相应信息。(2)订单信息:移动端具体路径为:首页-点击左下角人形头像-全部订单-查看全部订单。(3)档案信息:移动端您可以在首页点击左下角人形头像-点击唯品会会员头像-进入“我的尺码”-填写、修改您的尺码信息。(4)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需要访问或更正,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本隐私政策所列明的方式和期限响应您的请求。…… |
| | 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页面中可以直接清除或删除的信息,包括订单信息、收货地址信息;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4)如果您注销了唯品会账户;(5)如果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
| | …… |
| | 6.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操作:进入个人中心,点击用户头像,然后进入个人资料获取。 |
| | 7.响应您的上述请求。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更正或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您需要访问、更正或删除您在使用我们、产品与/或服务时所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或您认为唯品会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与您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或使用的约定,您均可以通过本协议下方的方式与我们联系。为了保障安全,我们可能需要您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将在收到您反馈并验证您的身份后的15天内答复您的请求。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 |
| | 如何联系我们 |
| | 1.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或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唯品会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电话:xxx。…… |
| | 3.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您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inf×××@vipshop.com的方式与其联系。 |
| | 四、其他情况 |
| | 周彦聪提交了电话号码156××××6541的实名信息,显示该号码身份证实名认证主体为周彦聪本人。 |
| | 唯品会提交了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ISO27001:2013认证,拟证明唯品会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了符合业务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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