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omitted. | | 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89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革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倪海宇,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翟宇,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湘雲,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波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能沃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9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第一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革华、罗双喜,上诉人太能沃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翟宇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第一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第一波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太能沃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市场运营风险应归责于该违约方。太能沃可公司未按第一波公司与太能沃可公司签订的《游戏独家代理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标准向第一波公司交付合格的《少女战记》手机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涉案游戏未达到验收数据标准,未达到涉案协议约定标准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涉案协议解除,太能沃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取得的40万元版权金应当返还给第一波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 太能沃可公司辩称:涉案游戏未能上线运营,系因第一波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办理游戏版号的手续,未能使游戏在正规渠道进行运营测试,太能沃可公司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
| | 太能沃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第一波公司的诉讼请求;2.改判涉案协议依约继续履行;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第一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游戏未能上线运营,系因第一波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办理涉案游戏版号的手续,未能使涉案游戏在正规渠道进行运营测试,太能沃可公司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协议签订后,太能沃可公司为涉案游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付出了高额的研发成本,使涉案游戏达到了可进行线上测试运营的开发程度,太能沃可公司具备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基础和条件,不应再向第一波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分成款。 |
| | 第一波公司辩称:第一波公司已按涉案协议约定分阶段支付了40万元版权金和50万元预付分成款。由于涉案游戏未达验收数据标准,不能满足涉案游戏上线正常运营的要求,所以第一波公司终止履行涉案协议,双方解除了合同。据此,太能沃可公司应将已经收取的版权金和预付分成款予以退还。 |
| | 第一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第一波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协议;2.判令太能沃可公司返还第一波公司支付的50万元预付分成款;3.判令太能沃可公司返还第一波公司支付的40万元版权金;4.判令太能沃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318.75元(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有损失为72318.75元,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太能沃可公司承担。 |
| | 太能沃可公司原审辩称:(一)太能沃可公司在涉案协议履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第一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太能沃可公司存在违约,违约程度达到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一波公司才能解除合同。(二)根据涉案协议第4.1.2条、第4.2.2条的约定,版权金及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即涉案游戏完成本地化且第一波公司验收合格已成就,第一波公司按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根据涉案协议第3.9条约定,乙方负责涉案游戏上线所需的资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版号运营备案等。本案中,第一波公司违法使用游戏版号,其并不具备游戏备案资质,这才是涉案游戏不能正常上线测试的原因,其行为已经违反涉案协议约定,是违约违规的行为,而作为违约违规的一方,其提起诉讼不具备正当性。(四)从本案中太能沃可公司提交的两公司负责人及双方团队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太能沃可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第二阶段,并且使涉案游戏本地化,已经被第一波公司验收合格,该行为与第一波公司在本案中自认的第一、二阶段付款行为,结合涉案协议第4条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太能沃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同时,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第三期合作费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但第一波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涉案游戏收益不理想,企图毁约,第一波公司本身严重违约。从涉案协议履行顺序来看,也是第一波公司自身违约导致双方引起争议,所以,第一波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所述,第一波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全部驳回。 |
|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
| | (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
| | 2018年11月21日,太能沃可公司(甲方)和第一波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协议,合同约定如下: |
| | “第一条:定义 |
| | 本协议中,相关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
| | 1.1“本协议”:指本游戏独家代理运营协议。 |
| | 1.2“游戏独家许可运营”:指甲方作为游戏及其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拥有者,同意授予乙方在协议区域和协议期限内独家运营《少女战记》手机游戏的专有权。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游戏再授权给第三方或自行运营。 |
| | …… |
| | 1.3“协议区域和渠道”:中国大陆地区全部联运平台渠道和买量渠道。 |
| | 1.4“游戏”:指《少女战记》简体中文版手机游戏软件程序及其补丁的最新版本。游戏版本包括安卓版本、IOS版本,“游戏”包括: |
| | …… |
| | 1.5“运营收益”:指终端用户在游戏中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增值服务或激活游戏、购买相关的游戏权限等所付出的金额总和。 |
| | …… |
| | 1.11“智慧财产权”:指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服务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前述权利的申请权、专有技术、保密信息、贸易和业务名称,以及在任何国家受到保护的类似任何其他权利。 |
| |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 |
| | 2.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时间提供游戏版本,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游戏应符合下列条件: |
| | 2.4.1游戏软件必须完整。 |
| | 2.4.2游戏软件需通过CD或互联网提供给乙方。 |
| | 2.4.3游戏的软件能实现下述功能:在线游戏服务。 |
| | 2.4.4游戏的软件没有重大错误(严重Bug或错误)。 |
| | …… |
| | 2.9甲方保证对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产品(含游戏本身及游戏涉及的字体、角色形象、地图场景、向乙方提供的游戏推广材料等)享有合法并完整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规定。若因此产生纠纷,由甲方单独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 | 2.10甲方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于协议区域上线运营或是授权其他第三方上线运营本协议游戏。 |
| | 2.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 |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3.1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版权金、预付分成款和运营收益分成。 |
| | …… |
| | 3.9乙方负责游戏上线所需的资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版号、运营备案等,版号归乙方所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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