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omitted. | | 高菊花等诉吴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1)湘0302民初115号 |
| | 原告:高菊花。 |
| | 原告:廖福强。 |
| | 原告:廖美华。 |
| |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吴荣平。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坤,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被告:杜正武。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湘。被告杜正武之子。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
| | 负责人:吴刘沪,该公司总经理。 |
|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桑树街交汇处0004栋05-901、1001号。 |
| | 负责人:黄辉,该公司总经理。 |
| |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大。该公司员工。 |
| | 原告高菊花、廖福强、廖美华诉被告吴荣平、杜正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长沙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娄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菊花、廖福强、廖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被告吴荣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刘谋坤,被告杜正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湘、赵倩,被告人寿长沙公司、人寿娄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大、张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高菊花、廖福强、廖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廖运其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47045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14时55分许,被告吴荣平驾驶湘EXXXXX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道善路由南谷村往宁乡道林方向行驶,至道善路与云龙村小湖组村道交叉路口超速行驶时,遇被告杜正武驾驶五本牌二轮电动车搭乘廖运其由云龙村小湖组村道驶入该路口左转弯往南谷村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杜正武受伤,廖运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 | 2020年6月12日,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廖运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使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6月22日,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荣平、杜正武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廖运其无责任。据悉,被告吴荣平驾驶的湘EXXXXX号车在被告人寿娄底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原告与被告协商索赔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
| | 被告吴荣平辩称:1、本案不存在保险公司免责情况,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辩人的车辆一直以来都是用于营运用途,不存在保险公司所称“变更车辆性质”的情形。答辩人系绥宁德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老板,购买车辆是为了方便公司经营,在2018年购买车辆后,答辩人就已在车辆上印刷了“德乐旅行社德行天下”的字样,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车辆进行了验车,作为承保机动车相关保险的专业机构,其明显是知道答辩人车辆用于营运这一事实,但其却并未就车辆是否用于营运用途,对答辩人进行询问,反而是同意承保并收取了答辩人的保险费。2、答辩人在向被告人寿娄底公司投保时,人寿娄底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3、答辩人将车辆进行接客送客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公司无权拒赔。4、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先行向原告垫付了4万元的丧葬费用,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返还给答辩人。 |
| | 被告杜正武辩称:1、关于责任认定,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至今一直未收到事故认定书,直至原告起诉,答辩人才得知责任划分,答辩人丧失了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权利,故答辩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不认可,且本次交通事故中廖运其在搭乘期间未佩戴安全帽,其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廖运其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不佩戴安全头盔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对其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答辩人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部分,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3、原告损害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误工损失应提供相应的票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依据。4、答辩人系好意施惠,请求法院适当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
| | 被告人寿长沙公司、人寿娄底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在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2、吴荣平驾驶的车辆投保时是自用汽车投保,但本次出险是营运出险,根据保险约定,不属于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范围。3、本案有另一伤者受伤,交强险要预留。4、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5、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无证据支持。6、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7、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
| |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6月10日14时55分许,被告吴荣平驾驶湘EXXXXX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道善路由南谷村往宁乡道林方向行驶,至道善路与云龙村小湖组村道交叉路口超速行驶时,遇被告杜正武驾驶五本牌二轮电动车搭乘廖运其由云龙村小湖组村道驶入该路口左转弯往南谷村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杜正武受伤,廖运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吴荣平、杜正武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廖运其无责任。 |
| | 二、2020年6月11日,被告吴荣平与廖福强等签订《丧葬协议》:“由吴荣平方向廖运其家属暂预付赔偿金4万元,用于廖运其各项安葬处理等事宜,此预付款从以后的赔偿金总额中冲减”。 |
| | 三、被告吴荣平系绥宁德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等)的法定代表人。湘EXXXXX小型客车系被告吴荣平所有,湘EXXXXX小型客车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和发证日期均为2018年2月9日。被告吴荣平于2018年的夏天,在“绥宁县艺海广告”,在湘EXXXXX小型客车车身喷刷了“德乐旅行社德行天下”的字样。 |
| | 2020年4月6日,被告吴荣平通过保险代理人颜碧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车损险等(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显示“验车验证情况:已验车”。 |
| |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寿娄底公司向被告吴荣平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
| |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主体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投保单、保险单,鉴定意见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丧葬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 |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吴荣平、杜正武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廖运其无责任。虽然被告杜正武辩称自己未收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导致丧失复核的权利,但是其认可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正武负同责的理由充分,即使交警部门没有将事故认定书送达给被告杜正武,亦不影响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的责任划分予以采信。 |
|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商业三者险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标准;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四、是否减轻被告杜正武的赔偿责任;五、各赔偿义务主体具体承担的赔偿数额。 |
| |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肇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而拒绝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商业三者险拒赔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
| | 一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湘EXXXXX小型客车在发生事故时系从事非法营运; |
| | 二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验车时,明知车身上印有“德乐旅行社德行天下”的字样,却不向被告吴荣平询问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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