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香港宏盛船务有限公司诉酒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及损害赔偿纠纷案 |
| | 上海海事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613号 |
| | 原告(反诉被告)香港宏盛船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郑文和,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反诉原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马鸿烈,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许双锁,该公司职员。 |
| | 委托代理人毛树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
| | 原告(反诉被告)香港宏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宏盛公司于2006年9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酒泉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和12月22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宏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希普,酒泉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双锁、毛树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宏盛公司诉称:2005年9月15日,宏盛公司所属五星环球(FIVE STAR GLOBAL)轮载运一批铁矿砂抵达中国连云港。此后,酒泉公司持宏盛公司签发的提单要求提货,但是宏盛公司以未收到租金及滞期费且酒泉公司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为由,拒绝将货物交付酒泉公司并对船载铁矿砂行使了留置权。2005年11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根据酒泉公司的申请及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作出(2005)沪海法强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涉案铁矿砂交付酒泉公司,该裁定已经得到执行,但是宏盛公司至今尚未收到相应的租金和滞期费等相关费用。宏盛公司认为,宏盛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已将有关租船合同并入,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酒泉公司应该支付租金和滞期费等相关费用,而宏盛公司根据提单记载适用的金康94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留置涉案铁矿砂。据此,宏盛公司请求判令酒泉公司支付租金392,700美元、滞期费464,383.32美元、垫付款24,501.71美元、油耗损失12,889.18美元、利息损失97,908.83美元(按香港交通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 |
| | 酒泉公司辩称,1、涉案提单虽然有并入租约的记载,但是并未明确指代并入租约的编号和具体内容,因此宏盛公司关于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主张无法成立;2、金康94合同条款并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案件双方当事人也未合意选择适用,故金康94合同条款的内容不能适用于本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留置权应该解释为“承运人有权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而涉案租金、滞期费等债务不应由酒泉公司承担,宏盛公司无权留置酒泉公司的货物。5、宏盛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所主张的滞期费损失是由于五星环球轮船务代理的过失所致,该损失不应由酒泉公司承担。 |
| | 酒泉公司反诉称,2005年9月15日,宏盛公司所属五星环球轮运载一批铁矿砂抵达中国连云港,酒泉公司持宏盛公司签发的提单要求提货,但是宏盛公司无端扣押货物造成酒泉公司的经济损失。酒泉公司请求判令宏盛公司赔偿海事强制令申请费人民币13,000元、担保费损失人民币131,400元、滞报金损失人民币212,111元、超期堆存费损失人民币398,926.63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98,005.05元、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4,350.4元。 |
| | 宏盛公司对反诉辩称,宏盛公司依法有权留置涉案货物,故酒泉公司的相关损失不应由宏盛公司承担。 |
| |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如下事实无争议:2005年8月,酒泉公司以C&F价格条件购买一批铁矿砂由宏盛公司所属的五星环球轮由印度尼西亚TIBERIAS港运往中国连云港。宏盛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在装货港签发了以自己作为承运人的提单,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PT.HAMPARAN PASIR BESI,收货人凭指示,船载货物为15,114.855吨铁矿砂,提单正面记载有“金康94合同范本、与租船合同一起适用、根据租船合同支付运费、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入提单,包括运费支付条款”等字样。2005年7月22日,五星环球轮抵达装货港并于6时05分向SURYONO MANGAMBA公司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SURYONO MANGAMBA公司于同日19时签收。8月2日23时45分,五星环球轮开始正式装货,8月5日20时30分,接印度尼西亚海军通知停止装货,并移泊接受检查。8月19日6时02分开始重新装货,8月24日6时35分装货完成,9月6日,五星环球轮离开装货港。9月15日,五星环球轮到达中国连云港港。酒泉公司持宏盛公司签发的提单要求提货,宏盛公司以未收到租金和滞期费等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货物。2005年11月18日,根据酒泉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05)沪海法强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宏盛公司立即向酒泉公司交付涉案货物。酒泉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由投资担保公司出具的限额为人民币为7,300,000元的信用担保。2005年11月22日,宏盛公司为与酒泉公司、弘信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酒泉公司所有的15,114.855吨铁矿砂进行诉讼保全,并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由厦门银行福州支行出具的限额为250,000美元的信誉担保。武汉海事法院于同年11月23日作出(2005)武海法商字第596-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宏盛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2005年12月13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05)武海法商字第59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2006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15,114.855吨铁矿砂的扣押。酒泉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实际提取了涉案货物。2006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裁定因宏盛公司拒收开庭传票,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按宏盛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 此外,宏盛公司与弘信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需要预付10%运费至船东指定帐户”,“剩余90%款项在装完货,并签字发放提单原件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汇到船东指定的帐户。由租家选择在原始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或者‘运费按C/P条款',如果备注为‘运费预付',当租家提供运费支付的银行水单后,船东需放货,但是需要开舱卸货前支付运费。”,“无论是否存在货损,装完货后租家必须支付运费”,“滞期费为每天12,000美元”,“装货率:5000公吨/每晴天工作日(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其他合同条款按金康94合同条款”。宏盛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已经收到弘信公司支付的涉案运输10%的运费。 |
| | 上述事实有宏盛公司提交的编号为1号的提单、宏盛公司与弘信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装港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作业时间表、印度尼西亚海军出具的证明书、SURYONO MANGAMBA公司出具的船舶离港时间证明书、酒泉公司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本院200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5)沪海法强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06年6月19日作出的(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200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5)武海法商字第596-1号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200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5)武海法商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宏盛公司与酒泉公司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确认了上述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进行确认,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与确认的案件事实间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并确认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 |
| |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各自的举证情况,本案事实部分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宏盛公司主张的垫付款损失、油耗损失和利息损失是否存在、如何计算;二、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五星环球轮的原因;三、酒泉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 |
| | 一、关于宏盛公司主张的垫付款损失、油耗损失和利息损失是否存在、如何计算的争议。 |
| | 宏盛公司主张五星环球轮在印度尼西亚装货港延滞期间产生垫付款损失24,501.71美元、油耗损失12,889.18美元、利息损失97,908.83美元(按香港交通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宏盛公司为支持其前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
| | 证据材料一,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的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该行美元贷款利率证明。宏盛公司认为,该证据证明宏盛公司主张的租金等利息损失为97,908.83美元。酒泉公司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由于宏盛公司未提交其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贷款的有关证据,故该利率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
| | 证据材料二,两份银行汇款申请书以及港口垫付款费用清单。宏盛公司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宏盛公司在五星环球轮延滞期间垫付码头费等24,501.71美元。酒泉公司质证认为,银行汇款申请单上载明的付款申请人为五星环球船务公司,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银行汇款申请单上载明的付款申请人为五星环球船务公司,宏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五星环球船务公司的关系,也未能证明宏盛公司向五星环球船务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同时,仅凭宏盛公司提供的费用清单也无法证明清单上列举的即为五星环球轮延滞期间产生的费用,故该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
| | 证据材料三,海桥燃供有限公司出具的燃油发票及五星环球轮船舶规范。宏盛公司认为,该组证据材料证明因五星环球轮被印度尼西亚海军检查移泊造成燃油费损失12,889.18美元。酒泉公司对燃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而船舶规范系宏盛公司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认为,宏盛公司提供的燃油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为253,975.85美元,与宏盛公司主张的燃油费损失无法对应,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而船舶规范系宏盛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故对船舶规范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宏盛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五星环球轮被印度尼西亚海军检查移泊造成燃油费损失12,889.18美元。 |
| | 由于宏盛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具有证据效力,故本院对宏盛公司主张的垫付款损失、油耗损失和利息损失均不予认可。 |
| | 二、关于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五星环球轮原因的争议。 |
| | 宏盛公司主张由于五星环球轮船载货物的许可证问题,导致船舶在装货港被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宏盛公司为支持其前述主张提交了印度尼西亚海军出具的证明书以及翻译件。宏盛公司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印度尼西亚海军因货物许可证问题扣押了五星环球轮。酒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翻译件上的表述无法证明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船舶系由于船载货物的许可证问题。本院认为,宏盛公司提供的翻译件中将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船舶的原因表述为“被要求提供船货的全部相关文件”,仅凭该种表述无法证明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船舶系由于船载货物的许可证问题。 |
| | 酒泉公司主张由于五星环球轮的船务代理未将船舶证书提交印度尼西亚海军,导致船舶被扣押,提交了由五星环球轮船长出具的情况说明。酒泉公司认为,该证据证明五星环球轮的船务代理未及时将船舶证书交给印度尼西亚海军导致船舶被扣押,该事件与船载货物无关。宏盛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海军检查船舶时船上确实没有船舶证书,不能推定出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船舶的原因既是船舶证书不全。本院认为,宏盛公司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而从该情况说明的表述中已经可以明确船舶被扣押与船载货物无关,结合宏盛公司提供的海军证明中“被要求提供船货的全部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可以认定印度尼西亚海军扣押船舶的原因系五星环球轮的船务代理未能及时将船舶证书提交印度尼西亚海军检查,故本院对该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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