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骏轩贸易公司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8)京73民终2183号 |
| | 上诉人(一审原告): 骏轩贸易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林圣雄,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国风,董事长。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京连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董事长。 |
| |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骏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骏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关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京连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连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7413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骏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马东晓,被上诉人下关公司、京连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丁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骏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下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京连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的沱茶产品,下关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0万元,京连城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50万元与下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关公司承担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538 303元,下关公司刊登公开道歉声明,消除负面影响,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包装、装潢产品的包装、原料最早均由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设计、提供并统管销售,涉案包装、装潢权利人本来就在坎普勒和中茶公司,上诉人在承接该产品进出口业务及相应的国际商标后,有权承继该包装、装潢相关的合法权益。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是“中茶公司-云南茶苑-上诉人”在持续使用涉案包装、装潢。没有证据证明下关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作出了任何贡献,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并持续使用。下关公司仅仅作为某一历史时期的委托加工厂商,无权承继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一审判决在明确认可涉案包装、装潢、原料仍由中茶公司设计和提供的前提下,错误认定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由下关公司享有,显然错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二、一审判决关于下关公司使用销法沱指代沱茶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三、下关公司在停止涉案产品的委托加工关系后,仍然擅自生产、销售涉案包装、装潢的产品,甚至以次充好,企图搭载上诉人的便车,蒙骗消费者,企图将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据为己有,恶意昭著,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当予以遏制。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故上诉人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
| | 下关公司、京连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一、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在案证据,云南省下关茶厂(以下简称下关茶厂)、中茶公司、傅雷德?坎浦勒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生产、经销、国外代理销售的关系,国际注册行为本身属于代理商抢注。二、不能认定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于中茶公司,上诉人主张由其承继涉案包装、装潢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其主张的承继中茶公司的出口业务也是证据不足、逻辑不通。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应当归属于下关公司享有。四、关于销法沱的宣传,销法沱是我方注册商标,商标号是1690822号,指定商品为茶;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第二层含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
| | 骏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下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京连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的茶叶相关产品;3.判令下关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京连城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50万元与下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下关公司赔偿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30.5万元,其中律师费30万元、公证费0.5万元。5.判令下关公司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及域名为xgtea.com、baidu.com、sohu.com、sina.com、qq.com、163.com的网站的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我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事实及理由:自1978年开始,涉案“黄绿色格纹与白色间隔的圆扁盒”包装装潢一直被用做“Tuocha”品牌茶叶产品的独特包装和装潢。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茶公司承接向法国出口“Tuocha”品牌沱茶的生产业务,委托下关公司的前身下关茶厂生产部分出口产品,但下关茶厂仅作为受委托加工单位,对“Tuocha”商标不享有权利,亦未参与产品包装的设计等工作。1976年开始,法国人傅雷德?坎浦勒从中国引进云南普洱茶到欧洲销售。1978年,傅雷德?坎浦勒将涉案圆扁盒包装、装潢俯视图图案,在法国申请注册第445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境外商标),并于2000年3月15日将境外商标转让至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茶苑公司),后经云南茶苑公司转让至我公司。我公司系1994年成立于香港的知名茶叶产品进出口企业,经受让已取得该境外商标及相关合法权益,经我公司的积极对外出口和推广,使得“Tuocha”品牌的茶叶产品出口至法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包装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辨识度。我公司有权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2003年左右,下关公司已不再受委托加工“Tuocha”品牌产品,但其作为我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上使用我公司“Tuocha”品牌的知名包装、装潢,并授权京连城公司销售。下关公司及京连城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同时,因“Tuocha”品牌茶叶产品长期出口法国,在业内享有“销法沱”的称号,“销法沱”的含义为“符合出口至法国等欧盟国家标准的、由骏轩公司授权生产的沱茶商品”。下关公司及京连城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在茶产品质量根本无法达到法国进口茶叶相关标准、未获得“Tuocha”品牌产品进入欧洲许可的情况下,宣传自己的产品是“销法沱”,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上,下关公司及京连城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 | (一)当事人历史沿革、经营情况 |
| | 骏轩公司于1993年10月1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经营范围为茶叶产品进出口及经销等。 |
| | 下关茶厂始创于1941年,1950年改制为国营企业,原为国家定点的茶叶生产厂家。因特殊年代茶叶需要统购统销,下关茶厂的茶叶生产、销售由中茶公司统一管控。中茶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任务,负责茶叶的内销和出口。1984年我国取消茶叶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对国内销售茶叶的限制,但下关茶厂的茶叶出口仍由中茶公司专营。1994年,云南省下关茶厂与中茶公司等主体共同发起设立“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后经企业改制,于1995年3月14日成立“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下关公司,经营范围为茶叶生产销售等。2004年后,下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包括涉案商品在内的沱茶,其中2005-2007年销售茶叶22.88万公斤,销售收入1100万余元;2012-2014年销售茶叶11万公斤,销售收入798万余元。 |
| | (二)唛号7663云南沱茶产品、包装装潢及相关荣誉 |
| | 云南沱茶属于普洱茶,唛号是指普洱茶根据花色、级别不同拥有各自茶号。普洱饼茶的“唛号”是4位数,其中前两位数字代表该款茶的创制年份,第三位代表原料毛茶等级,第四位代表茶厂编号。其中,下关茶厂的编号为xxx。 |
| | 根据1993年12月出版的《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志》记载,1976年,在下关茶厂诞生了唛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1978年,涉案黄绿色格纹的包装装潢作为唛号7663沱茶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启用。该包装装潢对应的沱茶型号仅为7663,该沱茶有中茶牌、松鹤牌等不同品牌,但包装均为黄绿色格纹的圆扁盒。该沱茶按照包装分为净重100克和250克两种,是供应出口主要品种之一,其中向法国出口量较大,此外还出口至西班牙、英国等国。 |
| | 1975年3月24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市茶叶分公司向下关茶厂出具《关于请核定公司名称英译文的函》及1975年4月2日出具的“关于寄送沱茶画稿的信”,内容为“包装画稿正在上海美术设计公司进行中,完成后即寄送你处,请先汇来300元暂存我处作为此项画稿设计费用”等。但上述函件未附设计画稿。 |
| | 下关公司与深圳永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惜壶茶社于2003年12月合作生产并对外销售“1951-2003年下关公司沱茶复刻版”礼盒,该礼盒“前言”中写道:“1979年改革及开放全国茶业,改革开放前,云南紧压茶主要有三间国营茶厂负责,其中下关茶厂主要负责制造沱茶。在这个时期三间茶厂的各款外包装式样及物料均由中国茶业公司开设在昆明的云南省公司统一办理,云南省公司在设计、印刷后分派到各厂使用。然昆明茶厂和勐海茶厂在外包装式样上基本没有印上加工厂的名称,只下关茶厂的外包纸有印上加工厂名称。”其中该套图刻板附图中包括涉案图案的100克产品包装装潢。 |
| | 1979-1980年,下关茶厂的云南沱茶产品连续两年荣获“优质产品称号”并取得免检资格。1979-1980年,下关茶厂的“中茶牌云南沱茶(外销)”连续两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著名商标”;1981年荣获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等颁发的国家质量奖;1983年,下关茶厂生产的“云南沱茶(内销、外销)出口产品”荣获北京全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建设成果展览会荣誉证书;1984年,下关茶厂“中茶牌沱茶”荣获1984年“优质产品”称号及“大理白族自治州年度优良产品”称号;1990年,下关茶厂展出的中茶牌云南沱茶荣获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金奖;1992年下关茶厂生产的“中茶牌云南沱茶礼品包装”荣获“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产品包装装潢奖二等奖”;1994-1995年下关茶厂生产的“云南沱茶(甲级外销)云南砖茶”产品被中华国产精品推展会推荐为“国产精品”;1994-1995年下关茶厂生产的“松鹤云南沱茶100克/盒产品”连续两年荣获“年度云南省消费者喜爱商品”称号;1999年,下关茶厂生产的松鹤牌云南沱茶荣获中国国际茶文化展示会荣誉证书;2000年,下关茶厂生产的“松鹤牌云南下关沱茶”荣获韩国茶人联合会、国际名茶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国际名茶金奖”证书;2006年“下关销法熟沱”参加2006首届东盟茶文化博览会国际名茶质量评比,荣获国际名茶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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