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6)天法知民初字第77号 |
| |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汝霖,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代月强,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范秋轩。 |
| | 被告: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杰华,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梁瑞泉,该司职员。 |
| |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诉被告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月强、范秋轩,被告邦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瑞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1996年12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大明商贸发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奥妮Ausny”商标申请,199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38964,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的避孕套等商品。2002年9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大明商贸发展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奥妮Ausny”商标转让给原告。“奥妮Ausny”商标自创立之日始就以避孕套为主导产品,10多年来,连续使用,从未中断,并始终不渝地对该商标进行多方位、多层次地广告宣传,大大提高了“奥妮Ausny”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原告为树立“奥妮Ausny”商标的品牌形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扩大了“奥妮Ausny”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独特的品牌形象。“奥妮Ausny”商标先后获得以下荣誉:2000年获中国市场保护品牌,2001年获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2002年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2005年获准延续),2003年获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称号。但随着“奥妮Ausny”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少数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采取了各种各样的侵权手段,“搭便车、傍名牌”,使“奥妮Ausny”商标屡次遭受了侵权人的攀附与侵害。经原告申请,“奥妮Ausny”商标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的驰名商标保护,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得到了制止。为了更好地保护“奥妮Ausny”商标,原告除了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外,还对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使“奥妮Ausny”商标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原告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品牌战略,使“奥妮Ausny”逐步发展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是广东地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公司,理应知道“奥妮Ausny”驰名商标的价值,在没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抢注“ausny.cn”计算机网络域名,实属以侵占驰名商标价值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注册域名的行为既构成了商标侵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认定原告所注册的“奥妮Ausny”(注册号1138964)为驰名商标,并责令被告停止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责令被告注销其恶意抢注的“ausny.cn”计算机网络域名;2.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3.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调查费60元、律师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 |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
| | 证据1为第1138964号商标注册证。 |
| | 证据2为第1138964号商标的转让证明。 |
| | 以上证据1、2拟证明原告通过受让而持有“奥妮Ausny”商标。 |
| | 证据3为原告在国内外广泛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十二份。 |
| | 证据4为原告企业的证明原件及产品外包装的复印件。 |
| | 证据5为原告的各类获奖证书。 |
| | 证据6为原告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相关照片和资料。 |
| | 证据7为原告从2001至2005年“奥妮Ausny”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告合同、广告图片、销售发票等。 |
| | 证据8为原告自己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和著名商标证书及著名商标公告等。 |
| | 证据9为与原告该注册商标相关的争议裁定书、通知、海关备案通知及海关打假等资料。 |
| | 上述证据3至证据9拟证明“奥妮Ausny”已为相当公众知晓,享有较高的声誉,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
| | 证据10为被告注册域名“ausny.cn”的资料,拟证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该域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 | 原告在庭审中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其一为从网页上打印下来的行业新闻,拟证明2006年7月“奥妮”牌避孕套荣获“全国公认十佳畅销品牌”的称号;其二为原告为该次诉讼支付的代理费5000元和60元工商查档费用的票据,拟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 |
| | 被告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奥妮Asuny”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2、被告注册的“ausny.cn”域名网站是基于中国申办奥运会的成功而受启发得到的,注册的该域名已经投入使用,与原告“奥妮Asuny”的相同纯属巧合。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的经营范围和原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不存在原告所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
| | 证据1为有关CN域名注册的通告,拟证明拥有三级域名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优先升级。 |
| | 证据2为有关域名的注册资料,拟证明以“Ausny”为标识未被注册的部分域名。 |
| | 证据3为域名统计图表一份,拟证明在国内各种域名的使用情况。 |
| | 证据4为“ausny.cn”网站建设的合约,拟证明被告已开始使用ausny.cn域名。 |
| | 证据5为有关域名的注册资料,拟证明含有Ausny字样的相关域名已被注册的信息。 |
| | 证据6为从中国商标网下载打印的有关“奥妮”、“Ausny”商标的注册情况,拟证明以“奥妮Ausny”注册的商标有51个。 |
| | 证据7为2006年7月7日《新快报》中T9版有关“奥妮”报道的原件,拟证明原告拥有“奥妮”“Ausny”商标,在其他行业同样拥有“奥妮Ausny”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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